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7年度,76號
TPDM,97,重附民,76,200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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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Disney Enterpris
      es,Ine)
法定代理人 瑪莉 弗喜兒Ma
原   告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Warner Bros. Entertainm
      ent Inc)
法定代理人 大衛 凱普蘭Da
原   告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Twentieth Cen
      tury Fox
法定代理人 珍 桑德蘭Jan
原   告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Universal City
      Studios P
法定代理人 史提夫 湯瑪士 康
原   告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Columbia Pictur
      es Indust
法定代理人 維琪 索羅門Vi
原   告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New Line Production
      s, Inc)
法定代理人 安德魯 馬修 A
原   告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Paramount Pictur
      es Corpor
法定代理人 保羅 史賓格勒P
上列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洪紹恆律師
      魏勻瑩律師
      李珮瑄律師
被   告 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
兼法定代理 甲○○ 住臺北市○
被   告 丙○○ 住臺北縣淡
      戊○○ 住桃園縣桃
      丁○○ 住臺北市○
      己○○ 住高雄市○
      乙○○ 住臺北市○
          居臺北市○
被   告 達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斌 住同上
上列被告等因97年度易字第2978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所附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 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 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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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Disney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