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2271號
TPDM,97,訴,2271,2009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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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2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35歲民
          許可證號碼
          (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宜蘭第一收
      庚○○ 46歲民
          許可證號碼
          (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宜蘭第一收
      甲○○
          許可證號碼
          (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宜蘭第一收
      乙○○
          許可證號碼
          (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宜蘭第一收
      辛○○ 34歲民
          許可證號碼
          5號
          (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宜蘭第一收
      丁○○ 42歲民
          許可證號碼
          (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宜蘭第一收
      丑○○ 40歲民
          許可證號碼
          (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宜蘭第一收
      癸○○ 57歲民
          許可證號碼
          (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宜蘭第一收
      戊○○ 46歲民
          許可證號碼
          非農戶77
          (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宜蘭第一收
      子○○ 41歲民
          許可證號碼
          10-1號
          (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宜蘭第一收
      己○  33歲民
          許可證號碼
          21號
      壬○○ 45歲民
          許可證號碼
          (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宜蘭第一收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
第977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
如下:
主 文
丙○○庚○○甲○○乙○○辛○○丁○○丑○○所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沒收之物及應執行之刑,均分別如附表三罪刑欄及應沒收之物欄、應執行之刑欄所示。癸○○戊○○子○○己○壬○○所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分別如附表四罪刑欄所示。
事 實
一、丙○○庚○○甲○○乙○○辛○○丁○○、丑○ ○、癸○○戊○○子○○己○壬○○均係大陸地區 人民,丙○○庚○○甲○○乙○○辛○○丁○○丑○○均為來臺假冒和尚行騙;癸○○戊○○子○○己○壬○○均為入境來臺非法打工,竟基於行使變造特 種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間 ,在大陸地區,分別以人民幣六千七百元至人民幣一萬五千 元不等之代價,委託與其等分別有犯意聯絡,任職大陸地區 新時代假期旅行社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大陸地區人民劉 蜀,分由丙○○庚○○甲○○乙○○辛○○、丁○ ○、丑○○癸○○戊○○子○○己○壬○○負責 提供其等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護照及照片予劉蜀 ,再由劉署在不詳時間於大陸地區偽造丙○○任職「浙江開 明工貿有限公司(下稱浙江開明公司)」總經理;甲○○任 職「浙江開明公司」辦公室主任;乙○○任職「深圳市開明 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開明公司)」總經理;辛○○任職「 深圳市開明公司」進出口部門經理;丙○○任職「深圳市開 明公司」香港聯絡處主任;丁○○任職「深圳市開明公司」 澳門辦事處經理;丑○○任職「深圳市開明公司」業務經理 ;癸○○任職「深圳市海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深圳市海興 公司)」總經理;戊○○任職「深圳市海興公司」奧北區域 經理;子○○任職「深圳市海興公司」採購部經理;己○任 職「深圳市海興公司」南山展示店營銷經理;壬○○任職「 深圳市海興公司」中山辦事處主管,屬於特種文書之在職證 明書後,寄交來台予不知情之中華民國展覽推廣發展協會副 主委劉慶河(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轉交予該協會不知 情之承辦人張琦媛(另為不起訴處分)彙整資料後,製作「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相關活動團體名冊」、「大陸地區人 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由不知情之中華民國展覽推廣



發展協會秘書長林啟生出具保證書後,以來臺參觀第十四屆 福爾摩沙家具展之經貿活動名義,持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國 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轉送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稱 經濟部投審會)申請入臺許可予以行使之,使不知情之承辦 公務員將丙○○庚○○甲○○乙○○辛○○、丁○ ○、丑○○癸○○戊○○子○○己○壬○○均係 來臺參加第十四屆福爾摩沙家具展之經貿活動之不實事項, 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許可證上,並據 以核發入境許可證,丙○○庚○○甲○○乙○○、辛 ○○、丁○○丑○○癸○○戊○○子○○己○壬○○於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搭機入境來台後,隨即失聯, 未居住在申請入境來台地址臺北盛世王朝大飯店,均另覓其 他地點居住,其中丙○○庚○○甲○○乙○○、辛○ ○、丁○○丑○○均居住在臺北市○○區○○街一三七號 「華冠飯店」內,至癸○○戊○○子○○己○、壬○ ○則均居住在臺北市○○區○○路一一六號「新榮旅社」內 ,未從事任何與許可目的有關經貿活動,足以生損害於中華 民國展覽推廣發展協會申請大陸人士來台從事經貿活動之可 信性、經濟部投審會審核及移民署管理大陸人士來台從事經 貿活動之正確性。又丙○○庚○○甲○○乙○○、辛 ○○、丁○○丑○○入境後,即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詐欺取財單一犯意,分別接續在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 ,各自在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地點,以身著袈裟假扮和尚, 手持其等自大陸地區攜帶來台之開光護身符、平安牌、佛牌 、佛珠發送予路過之不特定人,並謊稱:需募款籌建大陸觀 音廟云云之詐術,使路過之不特定人陷於錯誤,誤信其等均 係和尚,且亟需籌募建廟經費,進而當場交付現款,丙○○庚○○甲○○乙○○辛○○丁○○丑○○分別 詐得如附表一詐騙所得所示之款項。嗣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 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丙○○在臺北市中正區○○○路與 漢口街口,穿著袈沙假冒和尚向行經該處之不特定人發送佛 卡詐騙金錢時,為警當場查獲後,經警詢線於同年月二十七 日晚上十時許,在上開「華冠飯店」內查獲庚○○甲○○乙○○辛○○丁○○丑○○,並分別扣得其等所有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移由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臺北市專 勤隊循線查獲癸○○戊○○子○○己○壬○○。二、案經移民署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庚○○甲○○乙○○辛○○丁○○、丑○ ○、癸○○戊○○子○○己○壬○○對於上開犯罪



事實坦承不諱,並經:⑴證人林啟生即中華民國展覽推廣發 展協會秘書長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等確係由中華民國 展覽推廣發展協會發函以參加「第十四屆福爾摩莎家具大展 」展覽活動名義申請入境來台,並由證人劉慶河負責辦理相 關事宜等語(偵查卷㈠第九八頁至第一一三頁;偵查卷㈤第 九0一頁、第九0二頁);⑵證人劉慶河即中華民國展覽推 廣發展協會大陸經貿委員會副主委及安迪旅行社實際負責人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等人係經大陸地區之新時代假期 業務員劉蜀招募後,由中華民國展覽推廣發展協會大陸經貿 委員會發函邀請來台參加二00八年七月份「第十四屆福爾 摩莎家具大展」展覽活動之名義邀請入境來台,惟被告等入 境後,實際上均未按照預定行程活動,中華民國展覽推廣發 展協會大陸經貿委員會亦未代為安排任何接待、住宿及車輛 事宜等語(偵查卷㈠第一0頁至第二七頁;偵查卷㈤第九0 二頁、第九0三頁);⑶證人張琦媛即中華民國展覽推廣發 展協會專員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中華民國展覽推廣發展協 會發函邀請被告等以參加「第十四屆福爾摩莎家具大展」展 覽活動名義入境來台之申請案件,渠僅有依照證人劉慶河指 示製作邀請函及行程表,再將邀請函及行程表傳真至大陸地 區予劉蜀收受,並彙整被告等之申請文件資料,利用國內郵 政快捷寄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除此之外,並未代 為安排食宿或其他事宜等語(偵查卷㈠第五八頁至第七四頁 ;偵查卷㈤第八九九頁、第九0一頁)在卷。且有共犯劉蜀 出具之保證書、大陸人士來台參展從事相關活動行程表暨團 體名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專業活動審核資料、證人林 啟生出具之保證書、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 書、被告丙○○庚○○甲○○乙○○辛○○、丁○ ○、丑○○癸○○戊○○子○○己○壬○○最近 六筆申請資料照片查詢、中華民國展覽推廣發展協會邀請被 告庚○○甲○○來台之邀請函(偵查卷㈠第三二頁、第四 0頁至第五七頁、第八五頁);被告癸○○戊○○、子○ ○、己○壬○○之旅客入出境記錄查詢資料、中華人民共 和國居民身分證、護照、許可證、入境登記表、大陸地區人 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偽造之深圳市海興公司簡歷及在職 證明書、載有「大陸任職公司 深圳市海興實業有限公司  進出口公司 癸○○壬○○己○戊○○子○○  臺灣福爾摩沙傢具展7月18-21日」等簡體字樣之備忘紙條、 中華民國展覽推廣發展協會邀請被告癸○○戊○○、子○ ○、己○壬○○來台之邀請函、分文清單(偵查卷㈡第一 五七頁至第一九八頁、第二二七頁至第二三0頁、第二四二



頁至第二四五頁、第二四九頁至第二五四頁、第二六五頁至 第二六八頁、第二七二頁至第二七六頁、第二八六頁至第二 八九頁、第二九四頁至第二九八頁);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暨照片、查獲照片、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臺北市 專勤隊實施檢查紀錄(切結書)、大陸地區人民許可來台觀 光團體名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觀光團體名冊、行程表 (偵查卷㈢第三五八頁至第三七三頁、第三七九頁、第四0 一頁至第四一0頁、第四二七頁至第四三0頁、第四六二頁 至第四七0頁、第五三三頁至第五四六頁、第五八九頁至第 六0一頁、第六四0頁至第六四九頁、第六九0頁至第六九 九頁);被告丙○○庚○○甲○○乙○○辛○○丁○○丑○○之旅客入出境記錄查詢資料、中華人民共和 國居民身分證、護照、許可證、入境登記表、大陸地區人民 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偽造之浙江開明公司在職證明書、深 圳開明公司在職證明書(偵查卷㈣第七二四頁至第七五七頁 、第七七九頁至第七八五頁)附卷可稽,以及如附表二所示 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等上開自白屬實可採。再者, 被告等上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展覽推 廣發展協會申請大陸人士來台從事經貿活動之可信性、經濟 部投審會審核及移民署管理大陸人士來台從事經貿活動之正 確性。從而,被告等上開犯行,均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處 。
二、按在職證明書,係關於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偽造關於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應論以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一 年度臺上字第七一0八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等提供其 等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護照及照片予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任職大陸地區新時代假期旅行社之大陸地區人 民劉蜀,再由共犯劉署在不詳時間於大陸地區偽造被告丙○ ○任職「浙江開明公司」總經理;被告甲○○任職「浙江開 明公司」辦公室主任;被告乙○○任職「深圳市開明公司」 總經理;被告辛○○任職「深圳市開明公司」進出口部門經 理;被告丙○○任職「深圳市開明公司」香港聯絡處主任; 被告丁○○任職「深圳市開明公司」澳門辦事處經理;被告 丑○○任職「深圳市開明公司」業務經理;被告癸○○任職 深圳市海興公司」總經理;被告戊○○任職「深圳市海興公 司」奧北區域經理;被告子○○任職「深圳市海興公司」採 購部經理;被告己○任職「深圳市海興公司」南山展示店營 銷經理;壬○○任職「深圳市海興公司」中山辦事處主管之 在職證明書後,寄交來台予不知情之中華民國展覽推廣發展



協會人員即證人林啟生劉慶河張琦媛等人彙整資料後, 連同「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相關活動團體名冊」、「大陸 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等資料同時持向移民署轉送 經濟部投審會申請入臺許可,被告等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 詳大陸地區人民共犯劉蜀共同偽造上開在職證明書再持以行 使之行為,因該在職證明書,係關於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自應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罪予以論處。
三、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公文書罪。被告丙○○庚○○甲○○乙○○、辛○ ○、丁○○丑○○,並均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意旨認被告等上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之犯行,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容有未恰。然因此部分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 本院自得予以審理,起訴法條並應予以變更,附此敘明。被 告等就其等上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 書之犯行,各與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大陸地區人民共 犯劉蜀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 偽造上開在職證明後持以行使,利用不知情之中華民國展覽 推廣發展協會人員持以行使,均為間接正犯。又其等特種文 書後復持以行使,其等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 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上開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行間,有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依刑法第 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斷。 至被告丙○○庚○○甲○○乙○○辛○○丁○○丑○○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 詐騙時間及詐騙地點,分別向路過該處之不特定人詐騙現款 之行為間,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其等在如附表一 所示詐騙時間之該段期間內像不特定人詐財之行為,均係其 等詐欺取財犯行之數個舉動,在法律評價上應論以實質上一 罪之接續犯。爰審酌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別 出於來台詐財及來台非法打工之目的,與共犯劉蜀偽造在職 證明書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展覽推廣發展協會 申請大陸人士來台從事經貿活動之可信性、經濟部投審會審 核及移民署管理大陸人士來台從事經貿活動之正確性、被告 丙○○庚○○甲○○乙○○辛○○丁○○、丑○ ○來台期間,分別詐得如附表一詐騙所得所示之現款、所生 危害及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就被告丙○○庚○○甲○○乙○○、辛○ ○、丁○○丑○○部分,分別諭知其等應執行之刑,以及 就癸○○戊○○子○○己○壬○○部分,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者,偽造之被告等上開在職證明書, 雖係供被告等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然業已因申請而交付入 出境管理局保管,非被告等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為 沒收之諭知。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①至④所示之物;扣案 如附表二編號二①至⑨所示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①至 ④所示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四①至⑥所示之物;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五①至⑥所示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六①至如 ④所示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七①至⑦所示之物,係分別 屬於被告丙○○庚○○甲○○乙○○辛○○、丁○ ○、丑○○所有,供本件詐欺取財犯行所用及預備之物,此 業經被告丙○○庚○○甲○○乙○○辛○○、丁○ ○、丑○○於本院審理時坦認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 ⑤、編號二⑩、編號三⑤、編號四⑦⑧、編號五⑦、編號六 ⑤、編號七⑧所示之現金,僅其中分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 號七所示之金額,係被告丙○○庚○○甲○○乙○○辛○○丁○○丑○○因本件詐欺取財犯行詐騙所得之 現款,餘款則係其等入境來台時原有隨身之現款,亦分別經 被告丙○○庚○○甲○○乙○○辛○○丁○○丑○○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是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⑤、 編號二⑩、編號三⑤、編號四⑦⑧、編號五⑦、編號六⑤、 編號七⑧所示之現金,除其中分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七 所示之金額,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諭 知沒收外,餘款則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預備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依法則無從予以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 編號一⑥至⑧、編號二⑪⑫、編號四⑨⑩、編號五⑧、編號 六⑥所示之物,雖係分別屬於被告丙○○庚○○乙○○辛○○丁○○所有之物。然因僅係被告丙○○庚○○乙○○辛○○丁○○等人辦理入境來台手續之領件證 明以及其等手寫之備忘紙條,非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預備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本院依法亦無從併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四、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經被告於準備程 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審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維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麗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 告│詐 騙  時 間│詐 騙  地  點│詐 騙  所  得│
├──┼───┼────────┼──────────┼──────────┤
│ │ │ │臺北市中正區○○○路│新臺幣1萬3394元(起 │




│ 一 │丙○○│97.7.19~97.7.26 │、漢口街附近等地 │訴書誤載為3萬1394元 │
│ │ │ │ │)。 │
├──┼───┼────────┼──────────┼──────────┤
│ │ │ │ │折合人民幣7000元(起│
│ 二 │庚○○│97.7.19~97.7.26 │臺北火車站附近 │訴書誤載為人民幣2萬 │
│ │ │ │ │元)。 │
├──┼───┼────────┼──────────┼──────────┤
│ │ │97.7.19~97.7.25 │ │折合人民幣4500元(起│
│ 三 │甲○○│(起訴書誤載為 │臺北市區某處 │訴書誤載為人民幣9000│
│ │ │97.7.19~97.7.26)│ │元)。 │
├──┼───┼────────┼──────────┼──────────┤
│ │ │ │ │新臺幣六萬元,折合美│
│ 四 │乙○○│97.7.19~97.7.26 │臺北火車站及101大樓 │金約1961.25元(起訴 │
│ │ │ │ │書誤載為美金5230元及│
│ │ │ │ │人民幣1萬6715元)。 │
├──┼───┼────────┼──────────┼──────────┤
│ │ │97.7.19~97.7.25 │ │ │
│ 五 │辛○○│(起訴書誤載為 │臺北市區某處 │折合美金500元。 │
│ │ │97.7.19~97.7.26)│ │ │
├──┼───┼────────┼──────────┼──────────┤
│ │ │ │ │新臺幣3萬2000元,折 │
│ 六 │丁○○│97.7.19~97.7.26 │臺北市區某處 │合美金約1000元(起訴│
│ │ │ │ │書誤載為美金2900元)│
│ │ │ │ │。 │
├──┼───┼────────┼──────────┼──────────┤
│ │ │97.7.20~97.7.26 │ │折合人民幣7000元(起│
│ 七 │丑○○│(起訴書誤載為 │臺北市內 │訴書誤載為人民幣1萬 │
│ │ │97.7.19~97.7.26)│ │7000元)。 │
└──┴───┴────────┴──────────┴──────────┘
【附表二】
┌──┬───┬───────────────────────┬──────┐
│編號│所有人│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
│ │ │①開光護身符2張 │搜索扣押筆錄│
│ │ │②袈沙1件 │、扣押物品目│
│ │ │③布袋1個 │錄表、照片(│
│ │ │④空白資助金額證明單113張 │偵查卷㈢第三│
│ 一 │丙○○│⑤現金新臺幣3萬3194元 │六一頁至第三│
│ │ │⑥深圳市職工國際旅行社太平洋管理部收據3張 │七三頁)。 │
│ │ │⑦領件收據1張 │ │




│ │ │⑧載有「福爾摩沙家具展 深圳市開明工貿有限 │ │
│ │ │ 公司」內容之紙條1張 │ │
├──┼───┼───────────────────────┼──────┤
│ │ │①袈沙1件 │搜索扣押筆錄│
│ │ │②佛珠7串 │、扣押物品目│
│ │ │③平安牌24張 │錄表、照片(│
│ │ │④佛牌619張 │偵查卷㈢第四│
│ │ │⑤空白資助金額清單162張 │0一頁至第四│
│ │ │⑥觀音廟照片4張 │一0頁)。 │
│ 二 │庚○○│⑦化緣證明2張 │ │
│ │ │⑧袋子2個 │ │
│ │ │⑨褲套1雙 │ │
│ │ │⑩人民幣2萬元 │ │
│ │ │⑪領件通知單1張 │ │
│ │ │⑫載有「福爾摩沙家具展 浙江開明工貿有限公司」│ │
│ │ │ 內容之紙條1張 │ │
├──┼───┼───────────────────────┼──────┤
│ │ │①空白化緣收據1本 │搜索扣押筆錄│
│ │ │②大陸觀音廟照片1張 │、扣押物品目│
│ 三 │甲○○│③佛珠92串 │錄表、照片(│
│ │ │④開光護身符330張 │偵查卷㈢第四│
│ │ │⑤人民幣9000元 │六二頁至第四│
│ │ │ │七0頁)。 │
├──┼───┼───────────────────────┼──────┤
│ │ │①佛珠125串 │搜索扣押筆錄│
│ │ │②開光護身佛卡843面 │、扣押物品目│
│ │ │③袈沙1件 │錄表、照片(│
│ │ │④黑色長褲1條 │偵查卷㈢第五│
│ │ │⑤袈沙袋1件 │三二頁至第五│
│ 四 │乙○○│⑥普渡眾生佛光普照卡1本 │四六頁)。 │
│ │ │⑦人民幣1萬6715元 │ │
│ │ │⑧美金5230元 │ │
│ │ │⑨領件證明 │ │
│ │ │⑩載有「福爾摩沙家具展 深圳市開明工貿有限 │ │
│ │ │ 公司」內容之紙條1張 │ │
├──┼───┼───────────────────────┼──────┤
│ │ │①開光護身符192張 │搜索扣押筆錄│
│ │ │②佛珠31串 │、扣押物品目│
│ │ │③觀音廟照片1張 │錄表、照片(│
│ 五 │辛○○│④袈沙1件 │偵查卷㈢第五│




│ │ │⑤袈沙袋1件 │八九頁至第六│
│ │ │⑥空白資助金額清單393張 │0一頁)。 │
│ │ │⑦美金500元 │ │
│ │ │⑧領件證明1張 │ │
├──┼───┼───────────────────────┼──────┤
│ │ │①佛珠52串 │搜索扣押筆錄│
│ │ │②開光護身符2張 │、扣押物品目│
│ 六 │丁○○│③袈沙1件 │錄表、照片(│
│ │ │④袈沙袋1件 │偵查卷㈢第六│
│ │ │⑤美金2900元 │四0頁至第六│
│ │ │⑥領件證明1張 │四九頁)。 │
├──┼───┼───────────────────────┼──────┤
│ │ │①開光護身符359張 │搜索扣押筆錄│
│ │ │②袈沙1件 │、扣押物品目│
│ │ │③袈沙褲1件 │錄表、照片(│
│ 七 │丑○○│④布袋1個 │偵查卷㈢第六│
│ │ │⑤佛珠63串 │九0頁至第六│
│ │ │⑥空白資助金額單37張 │九九頁)。 │
│ │ │⑦化緣證明相片卡1本 │ │
│ │ │⑧人民幣1萬7000元 │ │
└──┴───┴───────────────────────┴──────┘
【附表三】
┌──┬───────────────────┬───────────┐
│編號│罪 刑 及 應 沒 收 之 物│應執行之刑及應沒收之物│
├──┼───────────────────┼───────────┤
│ │丙○○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
│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案如附表二編號一①至④│
│ 一 │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 │示之物、附表二編號一⑤│
│ ├───────────────────┤中如附表一編號一之現款│
│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均沒收。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 │
│ │二編號一①至④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一⑤│ │
│ │中如附表一編號一詐騙所得欄所示之現款,│ │
│ │均沒收。 │ │
├──┼───────────────────┼───────────┤
│ │庚○○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
│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案如附表二編號二①至⑨│
│ 二 │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 │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二│
│ ├───────────────────┤⑩中如附表一編號二詐騙│
│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所得欄所示之現款,均沒│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收。 │
│ │二編號二①至⑨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二⑩│ │
│ │中如附表一編號二詐騙所得欄所示之現款,│ │
│ │均沒收。 │ │
├──┼───────────────────┼───────────┤
│ │甲○○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
│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案如附表二編號三①至④│
│ 三 │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 │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三│
│ ├───────────────────┤⑤中如附表一編號三詐騙│
│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所得欄所示之現款,均沒│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收。 │
│ │二編號三①至④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三⑤│ │
│ │中如附表一編號三詐騙所得欄所示之現款,│ │
│ │均沒收。 │ │
├──┼───────────────────┼───────────┤
│ │乙○○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
│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案如附表二編號四①至⑥│
│ 四 │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 │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四│
│ ├───────────────────┤⑦⑧中如附表一編號四詐│
│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騙所得欄所示之現款,均│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沒收。 │
│ │二編號四①至⑥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四⑦│ │
│ │⑧中如附表一編號四詐騙所得欄所示之現款│ │
│ │,均沒收。 │ │
├──┼───────────────────┼───────────┤
│ │辛○○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
│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案如附表二編號五①至⑥│
│ 五 │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 │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五│
│ ├───────────────────┤⑦中如附表一編號五詐騙│
│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所得欄所示之現款,均沒│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收。 │
│ │二編號五①至⑥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五⑦│ │
│ │中如附表一編號五詐騙所得欄所示之現款,│ │
│ │均沒收。 │ │
├──┼───────────────────┼───────────┤
│ │丁○○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
│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案如附表二編號六①至④│
│ 六 │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 │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六│
│ ├───────────────────┤⑤中如附表一編號六詐騙│
│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所得欄所示之現款,均沒│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收。 │
│ │二編號六①至④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六⑤│ │
│ │中如附表一編號六詐騙所得欄所示之現款,│ │
│ │均沒收。 │ │
├──┼───────────────────┼───────────┤
│ │丑○○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
│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案如附表二編號七①至⑦│
│ 七 │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 │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七│
│ ├───────────────────┤⑧中如附表一編號七詐騙│
│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所得欄所示之現款,均沒│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收。 │
│ │二編號七①至⑦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七⑧│ │
│ │中如附表一編號七詐騙所得欄所示之現款,│ │
│ │均沒收。 │ │
└──┴───────────────────┴───────────┘
【附表四】
┌──┬───────────────────────────────┐
│編號│罪 刑│
├──┼───────────────────────────────┤
│ │癸○○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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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