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6年度,98號
TPDM,96,重訴,98,2009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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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孫冬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
年度偵緝字第一九七五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有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誣告罪等前科,於民 國九十一年間,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緝 字第二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七六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 法院以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三七二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 九十二年間,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七三號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該二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三年度聲 字第一三九六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一月確定,於 九十四年八月三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並付保護 管束,嗣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 論而執行完畢(保護管束期滿日期為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不構成累犯)。
二、緣甲○○、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玲姐」之成年女子均明知乙 ○○(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重訴 字第三三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無何財力及專業擔任公 司董事或股東,竟共同基於成立虛設公司之犯意聯絡,由乙 ○○於九十年四月間,在臺北縣新店市○○路上提供渠國民 身分證交予甲○○,再由甲○○持往辦理幻大國際有限公司 (原名為印象圖書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松山區○○○路○ 段一九二之一號,下稱幻大公司)變更負責人登記,由乙○ ○自九十年九月間起擔任該公司之董事,為商業會計法上之 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並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 隨業務。甲○○、「玲姐」與乙○○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幻大公司與



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並無銷貨之實際交易事實,竟自九十一年 五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間某日止,連續多次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二百五十九紙,金額合計新臺幣(下 同)二億二千一百十九萬一千五百三十六元(起訴書誤載為 二億二千二百十九萬四千五百六十六元,應予更正),分別 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巴比倫商行(設臺北市○○街一七二號 十一樓)、捷而鞋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街八十 號)、群頂國際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一 六四號十樓)、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街二 ○八巷六十一弄十四號二樓)、大前子鞋業開發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三重市○○街一○八號)、宜利笙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三重市○○街一○八號一樓,起訴書誤載為笙實業 有限公司,應予更正)、陽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 三重市○○路○段八十三巷七號七樓)、捷娜鞋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八十號)、麗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三十六巷二十三號一樓)、三恆開 發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路五十五號)、安適美實 業有限公司(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二十七巷十五弄二 十之一號二樓)、勝鵬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縣大甲鎮 ○○路安利巷五十一號)、振圓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 縣大甲鎮○○路安利巷五十一號,起訴書誤載為振圓紡織廠 股份有限公司,應予更正)、東陸紡織有限公司(設臺中縣 梧棲鎮○○路七十一巷二號八樓之一)、仕吉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縣梧棲鎮○○路七十一巷二號八樓之一)、恆欣貿 易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街一九八號一樓)、 洋升企業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三重市○○○路一○○之一號 一樓)、英連實業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路一三九 巷六十六號一樓)、聖豐企業社(設臺中縣神岡鄉○○村○ ○路二二三之九號)、丞佑皮鞋企業有限公司(設臺南縣永 康市○○○路二七四巷一○五弄十五號,起訴書誤載為承佑 皮鞋企業有限公司,應予更正)、小青蛙皮鞋店(設臺北市 ○○街二一一號一樓)、普祿實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 區○○路八十七號四樓)、捷而文國際有限公司(設臺北市 ○○街六號一樓,起訴書誤載為捷而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應予更正)、喬治名品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一 ○○巷五號一樓)、知名度國際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板橋市 ○○路四十四號一樓)、太翔鞋業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三重 市○○路○段二十巷九十八號一樓)、琦偉鞋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蘆洲市○○路二五○巷十二號)、名喬國際開發有 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十八號四樓,起訴書誤載為



名僑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予更正)、詩悅時代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二之一號九樓)、力冠鞋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蘆洲市○○路二五○巷十二號)、文路皮包精品 店(設臺北市○○區○○街二三一號一樓)、宇欣國際開發 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一六一巷六十三號一樓) 、黎霖國際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三十七巷二之 一號二樓)、伊斯波依企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 路十八號)、克萊德門國際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 路五十巷六弄十五號一樓)、富民鞋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 士林區○○路五十巷六弄十四號一樓)、賢翼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中和市○○路四六六巷二十一弄三十五號)、翔 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一八五之一號 七樓,為虛設行號)、天竹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 土城市○○路○段二六八之一號,為虛設行號)、鈤升建設 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平鎮市○○路二七五號二樓,為虛設行 號,起訴書誤載為鈤生建設有限公司,應予更正)、鴻晉皮 包精品店(設臺北市萬華區○○○路七十二之一號二樓)、 吉歐國際有限公司(設臺北縣蘆洲市○○街三十二巷三十三 弄二十四號一樓)、鉅堃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 新店市○○路一○九巷一號,起訴書誤載為鉅國際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應予更正)、康麗企業有限公司(設高雄縣鳳山 市○○街八之五號一樓,為虛設行號)、台灣松芝國際有限 公司(設臺北市○○○路○段一二八號一樓,為虛設行號) 、興東南建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七十二號九樓 為虛設行號)、鉅亨國際有限公司(設臺北市中山區○○○ 路二八九號七樓之八,為虛設行號)、鑫曜興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一七○巷十七號六樓,為虛設行號) 、至昕實業有限公司(設臺中市西屯區○○○○街十七之一 號一樓,為虛設行號)、世界大興業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泰 山鄉○○路○段六十七號,為虛設行號)等公司作為進項憑 證,上開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七號、編號四十一至四十三號 所示之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復持上開統一 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編號一 至三十七號、編號四十一至四十三號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 稅額共計五百七十六萬二千八百零三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 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與管理之公平及正確性(發票開立日 期、營業人即銷項公司、發票張數、銷售即發票金額、逃漏 稅額均詳如附表所示)。
三、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後,因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供陳不諱,復經證 人乙○○證述在卷,又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 案件稽查報告書、幻大公司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財政 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財北國稅松山營 業字第○九四一○○二五一二二號函暨幻大公司自八十八年 六月間起至九十二年四月間止之領用發票紀錄、幻大公司變 更登記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九十七年三月十七 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九七○○○五二六六號函暨檢附 之資料等在卷可按,復經本院調閱幻大公司登記卷宗審認無 訛,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顯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 同年二月二日經總統令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而刑法第十一條有關刑法總則之適用範圍,修正前原規定 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 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則規定為: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 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矧「總則編 適用之範圍,基於法律保留及罪刑法定原則,刑法以外之其 他刑事特別法,應指法律之規定,不包括行政命令在內,爰 將『法令』修正為『法律』以符上開基本原則之意旨。」( 該條修正理由第一項參照),是刑法第十一條僅屬使刑法以 外之刑事特別法得以一體適用刑法總則規定之過橋條款耳, 其規定本身無關罪刑之實質內容,是該條文字修正尚不生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十一條前段,適用刑 法總則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 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 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 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 準據,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 ,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 律。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故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 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 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 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



較,復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九十五年度第 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一點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原則(四)可 資參照。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七九二號、九 十四年度臺非字第九八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行為後, 商業會計法已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 第○九五○○○七四九一一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 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 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 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 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 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五、其他利用 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修正後則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 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 、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 發生不實之結果。」,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商業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一款規定。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第一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一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另依修正後刑法 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 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之規定,修正前商業會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得



科處之罰金刑最低均為新臺幣一千元,較被告行為時法律之 罰金刑最低額為高,因此,就罰金刑法定最低刑度部分比較 上述修正前、後之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三 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四)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 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犯。」,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 則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犯。 」,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 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符合正犯之要件,新法就共同正犯 認定之範圍較舊法為狹,但本件依前開綜合比較及整體適用 之原則,適用舊法對被告並無不利之情形,自應依修正前刑 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論處。又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原規定 為「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 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則為「因身分 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 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本以 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但因綜合比較及整體適用之結果,仍 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論處。被告雖非商業負責 人,與身為商業負責人之乙○○、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玲姐」之成年女子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五)被告先後多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行及 幫助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之犯行,如依舊法,因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為係觸 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為 連續犯,惟被告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 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 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是被告上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之犯行及幫助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納稅義務 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行若依新法,即不得論以連續 犯,且非屬接續犯或集合犯等包括一罪之關係,而須分論併 罰,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認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五 十六條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被告上開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行及幫助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方 法相同,所為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而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 犯之規定各論以一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 一幫助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漏稅捐罪,並依法各加重其刑。




(六)再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原設有牽連犯之規定,於修正 後則已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惟原屬裁判 上一罪之牽連犯之數個犯罪行為,於舊法得從一重處斷,依 新法即應分論併罰,此刪除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 ,自屬法律有變更而應為新舊法比較,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及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刑 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是被告所犯上開二 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 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罪處斷。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雖僅記載被告涉犯稅捐稽 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納稅 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而未記載被告涉犯修正前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然因此部分犯罪事實已記載於起訴 書犯罪事實欄內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加以審理。(七)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以虛開發票方式幫助如附表 編號一至三十七號、編號四十一至四十三號所示之公司逃漏 稅捐之犯罪手段,所為業已影響國家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暨其前科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 、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於本院 審理中具體求處之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尚嫌過重,爰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又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 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 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再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已於九十 五年五月十七日修正刪除,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案被 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以上,三百 元以下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三百元以 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而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 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經比較 新舊法結果,以行為時所適用之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 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併諭知被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



被告之犯罪時間雖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然被告先 前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六年四月十日發布通 緝,再於九十六年八月七日緝獲到案,顯見被告於九十六年 七月十六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 而未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甚明 ,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規定之情形, 依法自不得減刑,於此一併說明。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乙○○、玲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多次交付如 附表編號三十八至四十號、編號四十四至五十號所示不實發 票予如附表編號三十八至四十號、編號四十四至五十號所示 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該等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 稅時,復持該等統一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正 當方法幫助該等公司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 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 十三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二)經查: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 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 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 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 ,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刑責。查如附表編號三十八至四十號、編號四十四至 五十號所示之公司均為虛設公司,此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九七○○二七一四 九A號函暨檢附之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九十七年 三月十八日中區國稅四字第○九七○○一三四四八A號函暨 檢附之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 北區國稅四字第○九七一○一三二四二號函暨檢附之資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中區國稅中市 三字第○九七○○一三五一六號函暨檢附之資料、財政部臺 灣省南區國稅局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 九七○○一○三一二號函暨檢附之資料等在卷可按,該等公 司既無營業行為,即無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可言,故被 告提供如附表編號三十八至四十號、編號四十四至五十號所 示之不實發票予該等公司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該等公司 自無逃漏稅捐之情形,則被告提供不實發票之行為,即與稅 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尚有 未合,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然因公訴人認此 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



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展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附表:幻大公司虛開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張│發票│發票字軌號│銷售即發票│逃漏稅額(│
│ │即銷項公│數│開立│碼 │金額(元)│元) │
│ │司) │ │日期│ │ │ │
├──┼────┼─┼──┼─────┼─────┼─────┤
│一 │巴比倫商│1 │91年│NA00000000│19,642 │982 │
│ │行 │ │5月 │ │ │ │
├──┴────┴─┴──┼─────┼─────┼─────┤
│ │ 合計 │19,642 │982 │
├──┬────┬─┬──┼─────┼─────┼─────┤
│二 │捷而鞋業│2 │91年│NA00000000│240,000 │12,000 │
│ │有限公司│ │5月 │ │ │ │
│ │ │ ├──┼─────┼─────┼─────┤
│ │ │ │91年│NZ00000000│516,880 │25,844 │
│ │ │ │7月 │ │ │ │
├──┴────┴─┴──┼─────┼─────┼─────┤
│ │ 合計 │756,880 │37,844 │
├──┬────┬─┬──┼─────┼─────┼─────┤
│三 │群頂國際│2 │91年│NA00000000│300,000 │15,000 │




│ │有限公司│ │5月 │ │ │ │
│ │ │ ├──┼─────┼─────┼─────┤
│ │ │ │91年│PY00000000│290,500 │14,525 │
│ │ │ │11月│ │ │ │
├──┴────┴─┴──┼─────┼─────┼─────┤
│ │ 合計 │590,500 │29,525 │
├──┬────┬─┬──┼─────┼─────┼─────┤
│四 │東笙實業│7 │91年│NA00000000│274,400 │13,720 │
│ │股份有限│ │5月 │ │ │ │
│ │公司 │ ├──┼─────┼─────┼─────┤
│ │ │ │91年│NA00000000│305,480 │15,274 │
│ │ │ │6月 │ │ │ │
│ │ │ ├──┼─────┼─────┼─────┤
│ │ │ │91年│NZ00000000│475,680 │23,784 │
│ │ │ │7月 │ │ │ │
│ │ │ ├──┼─────┼─────┼─────┤
│ │ │ │91年│PY00000000│368,950 │18,448 │
│ │ │ │9月 │ │ │ │
│ │ │ ├──┼─────┼─────┼─────┤
│ │ │ │91年│PY00000000│453,000 │22,650 │
│ │ │ │10月│ │ │ │
│ │ │ ├──┼─────┼─────┼─────┤
│ │ │ │91年│PY00000000│415,500 │19,260 │
│ │ │ │10月│ │ │ │
│ │ │ ├──┼─────┼─────┼─────┤
│ │ │ │91年│PY00000000│385,200 │19,260 │
│ │ │ │10月│ │ │ │
├──┴────┴─┴──┼─────┼─────┼─────┤
│ │ 合計 │2,678,210 │133,911 │
├──┬────┬─┬──┼─────┼─────┼─────┤
│五 │大前子鞋│2 │91年│NA00000000│314,160 │15,708 │
│ │業開發有│ │5月 │ │ │ │
│ │限公司 │ ├──┼─────┼─────┼─────┤
│ │ │ │91年│NA00000000│371,840 │18,392 │
│ │ │ │6月 │ │ │ │
├──┴────┴─┴──┼─────┼─────┼─────┤
│ │ 合計 │686,000 │34,300 │
├──┬────┬─┬──┼─────┼─────┼─────┤
│六 │宜利笙實│1 │91年│NA00000000│333,200 │16,660 │
│ │業有限公│ │5月 │ │ │ │




│ │司 │ │ │ │ │ │
├──┴────┴─┴──┼─────┼─────┼─────┤
│ │ 合計 │333,200 │16,660 │
├──┬────┬─┬──┼─────┼─────┼─────┤
│七 │陽基開發│5 │91年│NA00000000│420,000 │21,000 │
│ │股份有限│ │5月 │ │ │ │
│ │公司 │ ├──┼─────┼─────┼─────┤
│ │ │ │91年│NA00000000│276,000 │13,800 │
│ │ │ │5月 │ │ │ │
│ │ │ ├──┼─────┼─────┼─────┤
│ │ │ │91年│NZ00000000│300,000 │15,000 │
│ │ │ │7月 │ │ │ │
│ │ │ ├──┼─────┼─────┼─────┤
│ │ │ │91年│NZ00000000│440,000 │22,000 │
│ │ │ │7月 │ │ │ │
│ │ │ ├──┼─────┼─────┼─────┤
│ │ │ │91年│PY00000000│348,750 │14,738 │
│ │ │ │9月 │ │ │ │
├──┴────┴─┴──┼─────┼─────┼─────┤
│ │ 合計 │1,784,750 │89,238 │
├──┬────┬─┬──┼─────┼─────┼─────┤
│八 │捷娜鞋業│2 │91年│NA00000000│480,000 │24,000 │
│ │有限公司│ │6月 │ │ │ │
│ │ │ ├──┼─────┼─────┼─────┤
│ │ │ │91年│NA00000000│179,252 │8,963 │
│ │ │ │6月 │ │ │ │
├──┴────┴─┴──┼─────┼─────┼─────┤
│ │ 合計 │659,252 │32,963 │
├──┬────┬─┬──┼─────┼─────┼─────┤
│九 │麗都國際│2 │91年│NA00000000│378,000 │18,900 │
│ │股份有限│ │6月 │ │ │ │
│ │公司 │ ├──┼─────┼─────┼─────┤
│ │ │ │91年│QX00000000│64,320 │3,216 │
│ │ │ │11月│ │ │ │
├──┴────┴─┴──┼─────┼─────┼─────┤
│ │ 2張 │442,320 │22,116 │
├──┬────┬─┬──┼─────┼─────┼─────┤
│十 │三恆開發│2 │91年│NA00000000│752,000 │37,600 │
│ │有限公司│ │6月 │ │ │ │
│ │ │ ├──┼─────┼─────┼─────┤




│ │ │ │91年│NA00000000│248,000 │12,400 │
│ │ │ │6月 │ │ │ │
├──┴────┴─┴──┼─────┼─────┼─────┤
│ │ 合計 │1,000,000 │50,000 │
├──┬────┬─┬──┼─────┼─────┼─────┤
│十一│安適美實│2 │91年│NA00000000│600,000 │30,000 │
│ │業有限公│ │6月 │ │ │ │
│ │司 │ ├──┼─────┼─────┼─────┤
│ │ │ │91年│QX0000000 │10,762 │538 │
│ │ │ │12月│ │ │ │
├──┴────┴─┴──┼─────┼─────┼─────┤
│ │ 合計 │610,762 │30,538 │
├──┬────┬─┬──┼─────┼─────┼─────┤
│十二│勝鵬紡織│5 │91年│NA00000000│935,000 │46,750 │
│ │股份有限│ │6月 │ │ │ │
│ │公司 │ ├──┼─────┼─────┼─────┤
│ │ │ │91年│NA00000000│1,105,000 │55,250 │
│ │ │ │6月 │ │ │ │
│ │ │ ├──┼─────┼─────┼─────┤
│ │ │ │91年│NA00000000│1,045,000 │52,250 │
│ │ │ │6月 │ │ │ │
│ │ │ ├──┼─────┼─────┼─────┤
│ │ │ │91年│NA00000000│1,105,000 │55,250 │
│ │ │ │6月 │ │ │ │
│ │ │ ├──┼─────┼─────┼─────┤
│ │ │ │91年│NA00000000│900,000 │45,000 │
│ │ │ │6月 │ │ │ │
├──┴────┴─┴──┼─────┼─────┼─────┤
│ │ 合計 │5,090,000 │254,500 │
├──┬────┬─┬──┼─────┼─────┼─────┤
│十三│振圓紡織│12│91年│NA00000000│825,000 │41,250 │
│ │股份有限│ │6月 │ │ │ │
│ │公司 │ ├──┼─────┼─────┼─────┤
│ │ │ │91年│NA00000000│1,040,000 │52,000 │
│ │ │ │6月 │ │ │ │
│ │ │ ├──┼─────┼─────┼─────┤
│ │ │ │91年│NA00000000│1,275,000 │63,750 │
│ │ │ │6月 │ │ │ │
│ │ │ ├──┼─────┼─────┼─────┤
│ │ │ │91年│NA00000000│945,000 │47,250 │




│ │ │ │6月 │ │ │ │
│ │ │ ├──┼─────┼─────┼─────┤
│ │ │ │91年│NA00000000│900,000 │45,000 │
│ │ │ │6月 │ │ │ │
│ │ │ ├──┼─────┼─────┼─────┤
│ │ │ │91年│NA00000000│1,105,000 │55,250 │
│ │ │ │6月 │ │ │ │
│ │ │ ├──┼─────┼─────┼─────┤
│ │ │ │91年│NA00000000│945,000 │47,250 │
│ │ │ │6月 │ │ │ │
│ │ │ ├──┼─────┼─────┼─────┤
│ │ │ │91年│NA00000000│987,000 │49,350 │
│ │ │ │6月 │ │ │ │
│ │ │ ├──┼─────┼─────┼─────┤
│ │ │ │91年│NA00000000│1,118,000 │55,900 │
│ │ │ │6月 │ │ │ │
│ │ │ ├──┼─────┼─────┼─────┤
│ │ │ │91年│NA00000000│1,012,000 │50,600 │
│ │ │ │6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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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堃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竹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前子鞋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鵬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萊德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佑皮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東南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知名度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而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利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亨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詩悅時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陸紡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南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而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民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翔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治名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冠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