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6年度,102號
TPDM,96,重訴,102,2009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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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97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丑○○ PHIL
          英國籍;
選任辯護人 謝易哲律師
      白友桂律師
      顧立雄律師
被   告 E○○
選任辯護人 簡旭成律師
      張佳瑜律師
被   告 黃○○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徐紹鐘律師
      莊秀銘律師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許雅婷律師
      簡榮宗律師
      朱峻賢律師
被   告 F○○
選任辯護人 張佳瑜律師
      簡旭成律師
      黃啟逢律師
被   告 地○○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徐紹鐘律師
      莊秀銘律師
被   告 酉○○
選任辯護人 田振慶律師
      邱瑞元律師
被   告 D○○
選任辯護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張衛航律師
被   告 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m○○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王展星律師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黃文明律師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張衛航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林永瀚律師
      張權律師
      林曜辰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劉貹巖律師
      孫治平律師
      許雅婷律師
被   告 丙○○
          樓
選任辯護人 杜冠民律師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姊 丁○○
被   告 A○○
選任辯護人 劉貹巖律師
      孫治平律師
      許雅婷律師
被   告 未○○
選任辯護人 關維忠律師
被   告 宇○○
選任辯護人 朱柏璁律師
被   告 玄○
選任辯護人 莫詒文律師
      林慧音律師
被   告 甲○○
      C○○
      B○○
      卯○○
      辰○○
      天○○
      亥○○
      癸○○
上八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簡榮宗律師
      朱峻賢律師
      許雅婷律師
被   告 乙○○
          樓
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律師
      劉貹岩律師
      許雅婷律師
被   告 戌○○
選任辯護人 葉文政律師
被   告 午○○
          樓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李美寬律師
      林孝甄律師
被   告 吳玉玲
選任辯護人 黃文明律師
被   告 吳沂潔
選任辯護人 顏雅倫律師
      張桂芳律師
被   告 梁鳳娟
選任辯護人 黃文明律師
被   告 廖力泓
選任辯護人 林慧音律師
      莫詒文律師
被   告 陳勇勳
選任辯護人 黃文明律師
被   告 吳長頤原名吳維中
選任辯護人 李詩楷律師
被   告 龔銘澤
選任辯護人 吳啟玄律師
      吳啟豪律師
被   告 鄭麗華
選任辯護人 邱雅文律師
      黃青鋒律師
被   告 簡明慧
選任辯護人 李詩楷律師
被   告 邱俊崴原名邱國雄
選任辯護人 吳啟玄律師
      吳啟豪律師
被   告 高豫珍
選任辯護人 李詩楷律師
被   告 鄭富翁原名鄭國均
被   告 陳秀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詩楷律師
被   告 郭美束
選任辯護人 吳啟玄律師
      吳啟豪律師
被   告 詹佳容
選任辯護人 林慧音律師
      莫詒文律師
被   告 徐展新
      叢淑美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彥苹律師
被   告 胡一聞
選任辯護人 黃文明律師
被   告 莊維健
選任辯護人 林慧音律師
      莫詒文律師
被   告 汪少橋
選任辯護人 林彥苹律師
被   告 紀豪鈞
選任辯護人 李詩楷律師
被   告 曾杭皆CHAN
選任辯護人 吳啟玄律師
      吳啟豪律師
被   告 曾子育原名曾佳慧
選任辯護人 周文哲律師
被   告 葉瀧翔
選任辯護人 李詩楷律師
被   告 陳柏如
選任辯護人 林彥苹律師
被   告 方若蘭
      林麗娜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慧音律師
      莫詒文律師
被   告 梁子妤
選任辯護人 林彥苹律師
被   告 丘鋒明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慧音律師
      莫詒文律師
被   告 王定宇
選任辯護人 黃文明律師
被   告 林羿辰原名林巧笠
選任辯護人 吳啟玄律師
      吳啟豪律師
被   告 游雨潔
選任辯護人 顏雅倫律師
      張桂芳律師
被   告 周宥汝
選任辯護人 莫詒文律師
      林慧音律師
被   告 林淳原名林素貞)
選任辯護人 顏雅倫律師
      張桂芳律師
被   告 王淑燕
選任辯護人 顏雅倫律師
      張桂芳律師
被   告 黃道榮
          號
選任辯護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
17218 號、95年度偵字第23853 號、96年度偵字第2265號、第
4126號、第14836 號、第19324 號),暨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
第3717號、98年1 月8 日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96年度偵字第20864 號、第26689 號、97年度偵字第3717號、
第5755號、7316號、11858 號、123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丑○○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黃○○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寅○○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F○○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地○○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酉○○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肆年捌月。
D○○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辛○○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辛○○部分判決確定後拾月內支付國庫新台幣拾萬元。
壬○○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巳○○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申○○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戊○○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庚○○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丙○○部分判決確定後貳拾月內支付國庫新台幣貳拾萬元。
未○○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玄○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吳玉玲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吳沂潔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梁鳳娟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廖力泓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陳勇勳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吳長頤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龔銘澤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鄭麗華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簡明慧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邱俊崴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高豫珍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鄭富翁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詹佳容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徐展新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胡一聞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汪少橋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紀豪鈞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曾杭皆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曾子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陳柏如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方若蘭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林麗娜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梁子妤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丘鋒明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王定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林羿辰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游雨潔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周宥汝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王淑燕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黃道榮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D○○辛○○壬○○巳○○申○○未○○玄○吳玉玲梁鳳娟廖力泓陳勇勳、吳長頤、龔銘澤、鄭麗華、簡



明慧、鄭富翁、徐展新、紀豪鈞、曾杭皆、曾子育、陳柏如、丘鋒明、王定宇、林羿辰、游雨潔、周宥汝、王淑燕、黃道榮,其餘如附表三被訴部分,均無罪。
甲○○幫助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C○○幫助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B○○幫助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卯○○幫助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辰○○幫助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天○○幫助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亥○○幫助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癸○○幫助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乙○○幫助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戌○○幫助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午○○幫助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E○○A○○、郭美束、叢淑美、莊維健、葉瀧翔、林淳,均無罪。
如附表四所示之追加起訴,公訴不受理。
事 實
壹、緣詹彼德於民國85年8 月間起擔任新加坡商假日屋國際行銷 顧問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2 號10樓及4 號10、11樓(下稱假日屋臺灣分公司,英文 簡稱:HMI) 之負責人,假日屋臺灣分公司原從事代理銷售 位於國外之ROYAL TERRANORA RESORT、ATLAS VACATION OWNERS CLUB 、DON PANCHO BEACH RESORT 、 H.M.I. AT CALYPSO PLAZA 、QALITY SUITES BANGKOK 等度 假村之「分時渡假」權益(即渡假者基於不同之法律上權源 ,諸如債權性質之使用權、會員制使用權或物權性質使用權 等,對某一特定之不動產及其相關設施,能永久或於特定年 限內,每隔1 年或數年,得在特定時段,基於休閒渡假之目 的,使用該特定不動產一定週數之權益,而該渡假者除於訂



約之初,給付固定之會費外,每年另須繳交年費或清潔費等 費用;而且該渡假者並得透過渡假交換組織,如RESORT CONDOMINIUM INTERNATIONAL 《下稱RCI 》、INTERVAL INTERNATIONAL 《下稱II》交換至其他之渡假村渡假),並 聘任丑○○E○○黃○○寅○○酉○○戊○○、 己○○、甲○○乙○○戌○○吳玉玲、鄭麗華、鄭富 翁(原名鄭國均)、郭美束、徐展新、叢淑美、胡一聞、莊 維健、曾杭皆、葉瀧翔、丘鋒明、林淳(原名林素貞)等人 擔任櫃檯人員、業務經理、業務員、信託經理、客服人員、 電訪員等職務。詹彼德另於87年5 月18日設立英屬曼島商樂 吉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址亦設臺北市中山區○○○ 路○ 段2 號10樓及4 號11樓,下稱樂吉美臺灣分公司,英文 簡稱:LGM) 並亦擔任負責人,樂吉美臺灣分公司並為假日 屋臺灣公司從事電話行銷之業務。而於90年間,假日屋臺灣 分公司停止在臺之代理銷售業務,丑○○E○○黃○○寅○○戊○○、己○○、甲○○乙○○戌○○、吳 玉玲、鄭麗華、鄭富翁、郭美束、徐展新、叢淑美、胡一聞 、莊維健、曾杭皆、葉瀧翔、丘鋒明、林淳等人即陸續轉至 樂吉美臺灣分公司任職,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嗣於93年4 月2 日變更負責人為丑○○。詹彼德、丑○○其後並陸續僱用子 ○○、F○○地○○酉○○D○○辛○○壬○○巳○○申○○庚○○丙○○A○○未○○、宇 ○○、玄○C○○B○○卯○○辰○○天○○亥○○癸○○午○○吳沂潔梁鳳娟廖力泓、陳勇 勳、吳長頤(原名吳維中)、龔銘澤、施惠貞、簡明慧、邱 俊崴(原名邱國雄)、高豫珍、陳秀、詹佳容、汪少橋、紀 豪鈞、曾子育(原名曾佳慧)、陳柏如、方若蘭、林麗娜、 文慶、梁子妤、王定宇、林羿辰(原名林巧笠)、游雨潔、 周宥汝、王淑燕、黃道榮及林麗青等人分別擔任樂吉美臺灣 分公司業務經理、業務員、信託部經理、信託部助理、客服 部經理、客服人員、行政助理、會計室主任等職務(其等英 文姓名,先後任職期間及職務,均詳見附表五㈠、㈡所示) 。並另僱用如附表五㈢所示之朱美皇等人。
貳、丑○○黃○○寅○○F○○地○○酉○○、D○ ○、辛○○壬○○巳○○申○○戊○○庚○○丙○○未○○宇○○玄○吳玉玲吳沂潔梁鳳娟廖力泓陳勇勳、吳長頤、龔銘澤、鄭麗華、簡明慧、邱 俊崴、高豫珍、鄭富翁、陳秀、詹佳容、徐展新、胡一聞、 汪少橋、紀豪鈞、曾杭皆、曾子育、陳柏如、方若蘭、林麗 娜、梁子妤、丘鋒明、王定宇、林羿辰、游雨潔、周宥汝、



王淑燕、黃道榮等人,與詹彼德、子○○、己○○、施惠貞 、文慶(此5 人均待到案後另行審結),與林麗青(已死亡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如附表五㈢所示之朱美皇 等人(均未經起訴),在前揭假日屋臺灣分公司、樂吉美臺 灣分公司、樂吉美臺中分公司任職時,竟自90年2 月8 日起 至95年11月1 日警方搜索時,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並以詐欺為常業之犯意聯絡(95年7 月1 日之後則係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後為下列行為(其間有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期間,詳見附表一、五㈢所示):一、丑○○與業務經理黃○○寅○○丙○○、曾杭皆,業務 員酉○○地○○巳○○玄○吳玉玲吳沂潔、梁鳳 娟、廖力泓陳勇勳、吳長頤、施惠貞、鄭富翁、詹佳容、 徐展新、胡一聞、紀豪鈞、王定宇、周宥汝、林淳、黃道榮 ,信託經理戊○○未○○、己○○等人均明知HOLIDAY MARKETING ASIA LTD. (下稱:HMA 公司)所稱代理銷售之 CONCEPTS VACATION CLUB公司(下稱CVC 公司)之會員資格 (下稱CVC 會員資格),與前述之渡假村「分時渡假」權益 並不相同,CVC 會員並沒有取得任何渡假村之使用權;CVC 會員即使依照合約之規定,先行預訂渡假村,亦無法確保可 以使用渡假村,又雖有少數之會員可以訂得渡假村,亦不能 確保其價格確屬「低廉」,亦不能以「清潔費」、「便宜超 過50%」之「低廉」價格使用「超過5500家渡假村」之權利 ,也不得以「五折」等之「折扣」、「低廉」價格使用國外 飯店,就國外之套裝團體旅行,亦只是向國內之旅行社代訂 ,並非有特殊之節省比例,報價更無「低廉」之處,亦無透 過所謂「旅遊通」(TRAVEL ALERT),享有由當地旅行社安 排旅遊行程的便利;另外樂吉美臺灣分公司亦無所謂「收購 」他家「會員資格」之事,樂吉美臺灣分公司、CVC 公司與 假日屋臺灣分公司原先所代理銷售之渡假村亦無何法律關係 可言。
竟自90年2 月8 日起,推由業務經理黃○○寅○○、丙○ ○、曾杭皆,業務員酉○○地○○巳○○玄○、吳玉 玲、吳沂潔梁鳳娟廖力泓陳勇勳、吳長頤、施惠貞、 鄭富翁、詹佳容、徐展新、胡一聞、紀豪鈞、王定宇、周宥 汝、林淳、黃道榮等人,對經邀約前往之客戶稱樂吉美臺灣 分公司或CVC 擁有7 個渡假村云云,並使電腦及文宣介紹, 而使客戶認為參加會員可以享有特定渡假村之渡假權利,並 可以交換,享有RCI 、II之會員權利云云,另偽稱CVC 會員 可享有以「清潔費」、「便宜超過50%」之「低廉」價格使 用「超過5500家渡假村」之權利,並得以「五折」等之「折



扣」、「低廉」價格使用國外飯店,就國外之套裝團體旅行 ,並有特殊之節省比例,並可透過所謂「旅遊通」(TRAVEL ALERT) ,享有由當地旅行社安排旅遊行程的便利。另對原 本享有假日屋臺灣分公司所代理銷售其他渡假村分時渡假權 益之會員,佯稱可以「升級」為CVC 會員,除仍享有原分時 渡假權益外,更可以享有「要使用才要繳年費;不使用不用 繳年費」之優惠,但就CVC 會員資格及其他渡假村分時渡假 之權益之差別,以及原本享有之分時渡假權益是否存續,均 隱匿不提。復對於其他公司之分時渡假權益會員,亦佯稱可 以「收購」、「承受」、「接收」原有之會員權益,被收購 後,除仍享有原本分時渡假權益外,更可以享有「要使用才 要繳年費;不使用不用繳年費」之優惠,但樂吉美臺灣分公 司人員就CVC 會員資格及其他渡假村分時渡假之權益之差別 ,以及原本享有之分時渡假權益是否存續,均隱匿不提。 待業務經理及業務員取信客戶後,即由信託部經理戊○○未○○、己○○,以及酉○○等人負責與客戶簽約,此等信 託部經理除附和業務經理及業務員之說詞外,並且以由具幫 助犯意之合約部主任乙○○(詳下述)所製作之CVC 會員資 格「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與客戶簽約,該該合約書上即 使用「會員住房最多人數」「6.渡假別墅假期之申請:6.1 會員依其會員種類有權以每年為基礎使用渡假別墅(於可使 用期間)。一週假期一般係自週六至週六並適用一般假期預 訂規定。會員若於任一年度無法完全使用其所有之假期,將 不得延至次年使用之」等用語;另在「會員聲明書」上使用 「本人了解本人所購買之渡假村公寓單位供最少2 人,最多 6 人使用」等用語,而此等用語,均類似於前揭購買特定渡 假村「分時渡假」權益之內容,而且會使人誤認為CVC 會員 就特定之渡假村享有一定時間之渡假權利,並對於原享有假 日屋臺灣分公司所代理銷售其他渡假村分時渡假權益之會員 ,以及其他公司之分時渡假權益會員,於合約書上使用「僅 以本合約取代前合約」之字句,使會員誤認為所謂「升級」 、「收購」、「承受」、「接收」之說詞屬實,認為原有之 權益可被CVC 會員資格「吸收」,並可以享有更好的權益。 如附表六「CVC 合約」所示之甲巳○等人因而陷於錯誤,而 簽立承購合約,除現場使用信用卡、給付現金等方式繳交會 費,如客戶無法支付全額會費時,則由信託部人員為客戶向 銀行辦理貸款,再由客戶分期向銀行清償貸款,而使甲巳○ 等人繳付如附表六所示之合約金額(若另有註明實付金額者 ,則為繳付實付金額)。另以此話術詐得李明富所享有,由 假日屋臺灣分公司代理銷售之渡假村的渡假時數之利益。



丑○○除負責對於業務人員教導CVC 之不實內容,且明知 樂吉美臺灣分公司與RCI 、II等交換組織間並無「關係企業 」之關係,於相關文宣上,卻為虛偽之記載,另以所謂授權 代理人之名義,在CVC 承購合約書上簽章。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於92年3 月間,復推出5 年現金回饋計劃 (起訴書載為「5 年回饋方案」),丑○○,業務經理黃○ ○、寅○○酉○○D○○丙○○,業務員F○○、地 ○○、辛○○壬○○巳○○申○○吳玉玲吳沂潔梁鳳娟廖力泓陳勇勳、吳長頤、龔銘澤、施惠貞、鄭 麗華、邱俊崴、鄭富翁、詹佳容、徐展新、胡一聞、汪少橋 、陳柏如、梁子妤、丘鋒明、王定宇、林羿辰、游雨潔、王 淑燕、黃道榮,信託部經理戊○○未○○宇○○玄○ 、己○○等人均明知所謂「5 年現金回饋計劃」實際上並無 法預估會員承購5 年後所得領取回饋之確切金額,亦不能確 定依現金回饋計劃可以領回會員所繳之會費(或將之前所繳 交CVC 會費或其他公司會籍之會費,亦一併領回),另樂吉 美臺灣分公司亦無所謂「收購」亞洲奇基綜合計劃股份有限 公司、富逸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飛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遠東休閒家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太陽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等及馬可波羅、歡樂假期、亞太分時渡假等公司或會員資格 之事,樂吉美臺灣分公司、CVC 公司與假日屋臺灣分公司原 先所代理銷售之渡假村亦無何法律關係可言。
竟自92年3 月20日起,推由業務經理黃○○寅○○、酉○ ○、D○○丙○○;業務員F○○地○○辛○○、壬 ○○、巳○○申○○吳玉玲吳沂潔梁鳳娟廖力泓陳勇勳、吳長頤、龔銘澤、施惠貞、鄭麗華、邱俊崴、鄭 富翁、詹佳容、徐展新、胡一聞、汪少橋、陳柏如、梁子妤 、丘鋒明、王定宇、林羿辰、游雨潔、王淑燕、黃道榮向客 戶佯稱可「收購」他家「會員資格」,而可以抵扣原已繳交 之他家會費,或將假日屋臺灣分公司所代理銷售之BATLAS VACATION OWNERS CLUB等渡假村會員「轉換」為CVC 會員, 或以增加會費提升為超值會員之方式,要求客戶再繳交不等 之金額,即可加入或提升CVC 會員,並向客戶虛誇5 年回饋 之效果,稱CVC 會員只要填寫現金回饋申請表,並依照現金 回饋流程表之時間寄出相關資料,5 年到期即「可以」或「 保證可以」取回所繳會費,若之前另有繳交CVC 會費或其他 公司會籍之會費者,亦可一併領回云云,並可享有前述之 CVC 會員之旅遊服務云云。
待業務經理及業務員取信客戶後,即由信託部經理戊○○未○○宇○○玄○、己○○,以及廖力泓等人負責簽約



,此等信託部經理即附和5 年現金回饋確可取回所繳會費, 若之前另有繳交CVC 會費或其他公司會籍之會費者,亦可一 併領回之詞,附表六所示參加「5 年現金回饋計劃」之甲巳 ○等人因而陷於錯誤,而簽立承購合約,除現場使用信用卡 、給付現金等方式繳交會費,如客戶無法支付全額會費時, 則由信託部人員為客戶向銀行辦理貸款,再由客戶分期向銀 行清償貸款,而使甲巳○等人繳付如附表六所示之合約金額 (若另有註明實付金額者,則為繳付實付金額)。 丑○○除以所謂授權代理人之名義,在CVC 承購合約書上簽 章外,並在5 年現金回饋計劃之申請書簽章。
三、樂吉美臺灣分公司上開「五年現金回饋計劃」於97年3 月間 將屆,為詐得更多資金,於95年4 月1 日推出VIP Asia會員 卡。丑○○,業務經理黃○○寅○○酉○○,業務員F ○○、地○○壬○○巳○○吳沂潔廖力泓、吳長頤 、簡明慧、邱俊崴、鄭富翁、陳秀、詹佳容、胡一聞、汪少 橋、曾子育、陳柏如、方若蘭、林麗娜、梁子妤、游雨潔、 王淑燕、黃道榮,信託部經理戊○○庚○○丙○○、宇 ○○、己○○均明知所謂美國Multiple Approach CO., LTD.(下稱:MAC 公司)所稱VIP Asia會員卡之「轉售」服 務並不屬實,僅係利用客戶之前所購買之CVC 會員資格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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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