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201號
TCDV,98,除,201,2009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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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7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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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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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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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立行 張世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98年2月15日 │63,200元 │AI0000000 │ │
│ │ │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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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立行 張世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98年1月15日 │63,200元 │AI0000000 │ │
│ │ │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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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中立行 張世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97年12月15日 │63,200元 │AI0000000 │ │
│ │ │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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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中立行 張世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97年11月15日 │63,200元 │AI0000000 │ │
│ │ │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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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中立行 張世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97年10月15日 │63,200元 │AI0000000 │ │
│ │ │屯分行 │ │ │ │ │
├──┼─────────┼─────────┼───────────┼────────┼────────┼──┤
│006 │中立行 張世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97年9月15日 │63,200元 │AI0000000 │ │
│ │ │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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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