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37號
原 告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宗和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 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工程合約所生之契約關係,業於工 程合約書第7條第3項約定:本合約如遇有爭執時,甲、乙雙 方同意以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之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為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一份附卷可參,依上述規定, 本件基於工程合約書所生之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自應由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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