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印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446號
TCDV,98,訴,446,200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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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446號
原   告 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壬宏律師
被   告 乙○○
            之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件一所示台中市政府以府經商字第83030270-3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所核發之台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壹件,及如附件二所示之「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貳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
原告主張:
㈠原告公司於民國98年2月14日召開98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 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經選任逸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人甲○○等人為第六屆董事,並由第六屆董事得票數最高 之逸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依公司法第208條 規定召集董事會選任常務董事,並經常務董事會選任甲○ ○擔任董事長。
㈡被告前擔任原告公司第五屆董事長。詎料,被告任期屆滿 後,竟拒不將如附件一所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一件及 如附件二所示之原告公司印章二枚返還予原告。經原告多 次催討,仍拒不返還。
㈢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767條前段規定。本件原告業已於98年2月14日改 選董事,並經選任常務董事及董事長,被告並無占有原告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印章之權源,原告爰依所有物返還 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被告應將如附件一所示 台中市政府以府經商字第83030270-3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00000000所核發之台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一件 ,及如附件二所示之「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二枚返還予原告;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公司98年第一次股東臨時 會議事錄、第六屆第一次董事會(續行召集)會議記錄及第 六屆第一次臨時常務董事會會議記錄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 規定,視同其已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信原告所陳上情 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767條前段定有明文。茲查,如附件一所示之營利事 業登記證正本一件及如附件二所示之原告公司印章二枚,是 因被告擔任原告公司第五屆董事長而由其占有,今被告既已 任期屆滿,且並非第六屆之董事長,其即無權繼續占有該等 物品。從而原告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如附件 一所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一件及如附件二所示之原告公 司印章二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訴訟費用計新臺幣3,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肆、一造辯論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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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逸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