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告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甲○○
1室
原告與被告任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14,205,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7,048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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