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 告 壹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微笑小城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微笑小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10,000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3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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