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392號
TCDV,98,補,392,200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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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吉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福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906,9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9,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79,30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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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福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