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吉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福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906,9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9,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79,30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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