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九日止。聲請費用由新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 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新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清算人, 因公司債權債務尚在清理中,致無法於延展之6月內完結清 算,為此聲請裁定再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93年司字第96號 民事聲請卷宗),及前次延展清算完結卷宗(即本院97年度 聲字第2228號民事聲請卷宗),並審酌本院先前向財政部台 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函查結果,故認應予准許展期至 98年9月19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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