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聖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
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開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通知限期補正。
二、補正相對人聖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股東名
冊、董監事名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45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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