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8年度,86號
TCDV,98,家聲,86,200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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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甲○○
            2樓B
相 對 人 乙○○
            紐約洲
上列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於民國84年3月2 3日結婚,嗣於97年9月25日經美國紐約洲歐奈達縣婚姻部門 最高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並已於97年9月25日生效,後經我 國駐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而該離婚判決並未違反 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爰聲請認可該離婚判決云云。二、按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除據為執行名義請求本國法院強制 執行者,依強制執行法第4之1條規定,應經本國法院以判決 宣示許可其執行外,各機關均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 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 力。惟有私權爭執時,利害關係人仍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見司法院82年10月29日 (82)秘台廳民一字第17966號函、 72年5月2日第3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1廳研究意見)。查聲請 人僅係聲請本院認可前開美國法院之離婚判決,有聲請狀在 卷可證,足認聲請人非以之為執行名義請求強制執行。依前 開說明可知,我國對外國判決係採自動承認制度,原則上不 待法院之承認判決,該判決即因符合承認要件而自動發生承 認之效力;再各機關均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之規定為形 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 惟有私權爭執時,利害關係人仍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因 此聲請人提出之離婚判決,自可由主管戶政機關本於職權, 自行審酌之。從而,聲請人聲請認可前開美國紐約洲歐奈達 縣婚姻部門最高法院判決民事離婚判決,於法自屬無據,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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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