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343號
TCDV,98,司拍,343,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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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許富雄律師即被繼承人陳秀妹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陳秀妹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 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6月2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940,00 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6月25日至133年6月25日止 。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秀妹
嗣債務人陳秀妹於⑴93年6月30日⑵93年7月5 日向聲請人借 款⑴1,610,000元⑵申請現金卡刷卡額度40,000 元,約定有 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13年6月30日⑵無特定期日, 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而債務 人陳秀妹於96年6月16日死亡,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120 號民事裁定選任許富雄律師為遺產管理人確定。詎債務人自 ⑴96年5月28日⑵96年5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 到期,計尚欠本金⑴1,610,000元⑵32,299 元及利息、違約 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約定書、 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 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20 號民事裁定暨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 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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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