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即納稅義務人真巧成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真巧成建設公司)營業稅之債權,經設定登 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1年8月2日。
(二)權利人:中華民國。
(三)管理者: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四)擔保債權範圍: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 (五)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無。
(八)遲延利息:無。
(九)違約金:無。
(十)債務人:甲○○。
債務人即納稅義務人真巧成建設公司應於88年11月25日繳納 稅捐186,372元,詎屆期而未為清償,截至96年7月30日止滯 欠稅捐含滯怠報金、行政救濟加計利息、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共計145,697元(滯納利息計至98年2月3日止,自次日起之 滯納利息另予核算加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以保租稅債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真巧成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欠稅明細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 873 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