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641號
TCDV,98,司促,5641,2009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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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641號
異 議 人 甲○○
            號
上異議人因債權人甲○○聲請對債務人劉曉薇即勤發環保企業社
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7日以98年度司促字
第5641號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 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如非債務人, 即無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就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之權,其理甚 明。
二、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7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其聲 請人為甲○○,債務人為劉曉薇即勤發環保企業社,異議人 並非本院所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異議人自無提出異議之權 自明。
本件異議人既非債務人,參照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 裁定駁回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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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