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1736號
TCDV,98,司促,11736,2009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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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736號
債 權 人 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甲○○、乙○○、丙○○、寅○○、癸○○、丁○○、丑
   ○○、子○○、己○○、戊○○、辛○○、壬○○是否為
   本件債權人?若為本件債權人,請具狀補正12人等之簽名
   或蓋章,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
   ,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
   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
   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
   之裁判費。)
  ㈡請確認各別債權人之各別請求金額為何?其請求之年利率
   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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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