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1169號
TCDV,98,司促,11169,200903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169號
債 權 人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全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乙
   ○○或詹錫富。(因聲請狀當事人欄所載姓名與狀末之蓋
   章不符)
  ㈡確認甲○○僅為全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亦
   為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1/1頁


參考資料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