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72,85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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