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45號
TCDV,97,重訴,45,2009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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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72,85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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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