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70號
原 告 維鎂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狄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張育華律師
黃翊琇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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