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3012號
TCDV,97,訴,3012,20090304,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12號
上 訴 人 漢宇製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安青海責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6,
441元,應徵裁判費70,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70,2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1/1頁


參考資料
隆安青海責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宇製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責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