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12號
上 訴 人 漢宇製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安青海責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6,
441元,應徵裁判費70,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70,2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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