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21號
上 訴 人 匯士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8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0,0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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