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306號
TCDV,96,重訴,306,2009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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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原   告 乙○○○○ ○○○
            on,
法定代理人 甲○ ○○○○○○
            on,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複代理人  黃朝琮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被   告 丙○○○○○○○○○○○ ○○○○○ ○○○○○ Co., Ltd.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被   告 Shanghai Super Sharp Int'l Co., Ltd.
           住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朱家角工業區
            ○○路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4月22日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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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