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保証責任台中市第一建築勞動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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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姿螢即龍峰螢工程行因96年度建字第168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6,268,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60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