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130號
TCDM,98,附民,130,200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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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30號
原   告 庚○○
被   告 己○○
      戊○○
         現在臺南市
      甲○○
         現在屏東萬
      丙○○
         現在金門縣
      乙○○
      丁○○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同案被告即少年宋○蕙行為時為少年,由本院另行判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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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