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30號
原 告 庚○○
被 告 己○○
戊○○
現在臺南市
甲○○
現在屏東萬
丙○○
現在金門縣
乙○○
丁○○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同案被告即少年宋○蕙行為時為少年,由本院另行判決)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