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291號
TCDM,98,訴,291,2009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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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
偵字第28735、2939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16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幫助納 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 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劉姓成年男子,於民國95年 6 月間,覓得無實際經營公司意願之乙○○(已於97年12月12 日死亡,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自同年月22日起,擔任 無實際營運(即虛設行號),址設臺中縣豐原市○○街 312 號之勝眾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勝眾公司)名義負責人,而成 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又甲○○與劉姓成年男子 、乙○○均明知如附表所示之納稅義務人,均未曾與勝眾公 司有何進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竟自同年9月間起至12 月 間止,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單一犯意,並共同基 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之單一犯意聯絡,由該劉姓成年男子 成年人士製作如附表所示不實內容,銷售額共計新臺幣(下 同)3億279萬5556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 充當進貨憑證,以扣抵各該公司之銷項稅款,並由如附表所 示之公司據以填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而 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時間,分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申報該 公司當期「營業稅」,而幫助如附表所示為納稅義務人之公 司,以此扣抵銷項金額之不正當之方法,逃漏如附表所示之 營業稅共計1513萬9786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 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三、附記事項:
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雖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與刑法 上之幫助犯具有絕對之從屬性者不同,然法文既曰幫助犯第 41條之罪,自應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



字第833 號、87年度臺非字第9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而被 告與劉姓成年男子、乙○○所犯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部分,雖為獨立犯罪型態,但本質上仍為幫助犯,而不論以 共同正犯,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 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書記官 廖鳳美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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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開立發票│開立時間 │發票│銷 售 金 額│申報時間│幫助逃漏稅額│
│ │對象 │ │張數│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 1 │三志興業│95年9月 │9張 │1801萬6155元 │95年11月│90萬808元 │
│ │有限公司│ │ │ │15日 │ │
├──┼────┼─────┼──┼───────┼────┼──────┤
│ 2 │宏旗國際│95年10月 │16張│1351萬3970元 │95年11月│67萬5700元 │
│ │有限公司│ │ │ │17日 │ │
├──┼────┼─────┼──┼───────┼────┼──────┤
│ 3 │立澤國際│95年10月 │17張│1790萬2855元 │95年11月│89萬5146元 │
│ │有限公司│ │ │ │17日 │ │
├──┼────┼─────┼──┼───────┼────┼──────┤




│ 4 │三志興業│95年10-12 │14張│4934萬2122元 │96年1月 │246萬7107元 │
│ │有限公司│月 │ │ │15日 │ │
├──┼────┼─────┼──┼───────┼────┼──────┤
│ 5 │邦燦有限│95年11-12 │7張 │1210萬8654元 │96年1月 │60萬5433元 │
│ │公司 │月 │ │ │15日 │ │
├──┼────┼─────┼──┼───────┼────┼──────┤
│ 6 │盛大國際│95年11-12 │14張│1億7509萬 │96年1月 │875萬4750元 │
│ │企管顧問│月 │ │5000元 │16日 │ │
│ │有限公司│ │ │ │ │ │
├──┼────┼─────┼──┼───────┼────┼──────┤
│ 7 │立澤國際│95年12月 │15張│1681萬6800元 │96年1月 │84萬842元 │
│ │有限公司│ │ │ │17日 │ │
├──┴────┴─────┼──┼───────┼────┼──────┤
│ 合計 │92張│3億279萬5556元│ │1513萬97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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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1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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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眾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