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8年度執字第2463號、98年度執聲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瓊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