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1386號
TCDM,98,聲,1386,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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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97年度重訴字第4716號),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狀所載(如附件)。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九十七年度重訴 字第四七一六號),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 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 形依然存在,聲請人雖謂:伊對所犯已坦承,知無不言,且 羈押至今已近半年,導致家庭破碎,伊已年近半百,又有年 邁雙親及幼子需扶養,又有固定住所,無逃亡之虞等語,並 提出戶口名簿為證,亦有本院審判筆錄可佐,確有所據,但 聲請人上開所陳,並無從使原羈押原因消滅。從而,聲請人 即被告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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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