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91年度,334號
TPSV,91,台聲,334,200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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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三四號
  聲 請 人 甲○○Jer
        乙○○Ann
  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謝 正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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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