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三四號 聲 請 人 甲○○Jer 乙○○Ann 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謝 正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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