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二五0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甲○○係役齡男子,依臺中縣政府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府民 徵字第0九七00一一六九六號函及函附之臺中縣九十七年 一月份空軍第七九四梯次常備兵徵集計畫表(修正)、空軍 常備兵徵集令之規定,應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 八時許,在臺中縣霧峰鄉綜合社會福利館前廣場集合出發, 並於同日,前往臺南新兵訓練中心入營,該徵集令並於九十 七年一月九日,由甲○○之舅周金萬代為簽收並依規定轉知 。詎甲○○竟因另有刑事案件遭司法機關發佈通緝,遂意圖 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均未報到入營 。案經臺中縣政府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 而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甲○○於偵查中雖坦承未依期入營 一節,惟矢口否認有何逃避兵役之犯意,辯稱:並不知何時 要去當兵,誤以為其母會代為辦理緩徵手續云云。惟查:被 告於本件徵集令送達時,戶籍地址係設於臺中縣霧峰鄉○○ 路八五六號一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稽,則被 告對於其已屆役齡,將於該址收到徵集令一節,自無不知之 理。惟被告竟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偵訊中供稱:「不知 道何時要去報到」等語(參閱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二五0八 號卷第二頁背面),顯然連是否收到徵集令均漠不關心,果 被告有意辦理緩徵,前提自係至該址查明徵集令收到之時間 (且依該等徵集令上均會載明報到之時、地),乃有辦理緩 徵之可能,然被告竟捨此不為,而消極地不作為(即不積極 前往戶籍地查詢徵集令是否收到),所辯實不足為採。況被 告於接獲徵兵通知之前,即為躲避刑事案件之通緝,因而向 其母宣稱將逃避兵役,以免遭緝捕等事實,業具證人周金萬 於偵查中結證屬實;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八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 十五日確定,旋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發佈通緝在案,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 可稽,足徵被告早已知悉自己因案遭受通緝,進而萌生逃避 兵役之犯意甚明。此外,復有臺中縣霧峰鄉公所九十七年三 月十三日霧峰鄉民字第0九七000四五0七號函、臺中縣 政府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府民徵字第0九七00一一六九六 號函及函附之臺中縣九十七年一月份空軍第七九四梯次常備 兵徵集計畫表、空軍常備兵徵集令、臺中縣政府九十七年二 月十二日府民徵字第0九七00三八四五五號函、臺中縣霧 峰鄉公所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霧鄉民字第0九七000三0 0二號函及證人周金萬出具之聲明書各一份可資佐證,是以 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屬事後卸責之詞,要無足採。準此,本 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被告甲○○係役齡男子,竟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無故 逾入營期限五日以上,核其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四條第五款之罪。爰審酌被告平日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 的僅為圖一時之僥倖、避免兵役徵集、妨害國家徵兵之正常 運作,有違國民服兵役之義務所生危害非淺及被告犯罪後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一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學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簡雅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 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 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 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 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 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 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