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98年度,586號
TCDM,98,中交簡,586,200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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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交簡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速偵字第10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
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倒數第2行
關於「施憲銘」之記載,應更正載為「甲○○」外,其餘犯
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源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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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