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7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 律師
洪永叡 律師
被 告 戊○○
丁○○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
第29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尼龍鞋帶貳條,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尼龍鞋帶貳條,均沒收。戊○○共同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尼龍鞋帶貳條,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尼龍鞋帶貳條,均沒收。
丁○○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尼龍鞋帶貳條,均沒收。被訴傷害己○○部分無罪;被訴傷害甲○○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戊○○(綽號黑董)前於民國91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 ,緩刑3 年確定;復於92年間,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緩刑遭 撤銷,經接續執行後,於93年8 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刑期至93年9 月7 日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許秉錫( 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自認曾委託甲○○( 綽號石頭)向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團車手拿取新臺幣80 0,000 元後,惟甲○○未轉交予許秉錫,因而與甲○○間有 金錢糾紛。甲○○避不見面,許秉錫為順利取得款項,遂與 乙○○及戊○○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先推由乙○○安排不 知情之女網友,與甲○○相約於民國96年9 月15日晚間,在 臺中市○○路○段70號「嘉年華KTV 」前見面,甲○○約己 ○○及己○○之友人「李仕程」共3 人前往。乙○○見甲○
○允諾赴約,遂請不知乙○○等人已有傷害犯意聯絡之丁○ ○,由丁○○駕駛友人張偉盛所有車號W3-5006 號自小客車 ,搭載乙○○前往;另於同日20時30分39秒撥打電話告知戊 ○○已將甲○○誘出,戊○○旋邀集不詳姓名、年籍,綽號 「闊嘴」、「阿生」成年男子,加入許秉錫、乙○○及戊○ ○的傷害犯意聯絡,共同駕車前往,在「嘉年華KTV 」旁之 全家便利商店聚集,等候甲○○到來,現場另有1 名不知何 人邀集之「瘦瘦的成年男子」,亦加入許秉錫、乙○○及戊 ○○、「闊嘴」、「阿生」之傷害犯意聯絡。嗣於同日23時 許,甲○○、己○○及「李仕程」駕車抵達,並將車輛停在 「嘉年華KTV 」對面。乙○○、戊○○、綽號「闊嘴」、「 阿生」及另名瘦瘦的成年男子見甲○○到來,便走至甲○○ 乘坐之自小客車車旁,要求甲○○下車,甲○○見戊○○等 人人多勢眾,不願下車,乙○○、戊○○、綽號「闊嘴」、 「阿生」及另名瘦瘦的成年男子,竟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 強行將甲○○及己○○拖出車外,並共同毆打甲○○及己○ ○,致使己○○受有唇部多處撕裂傷共約2 公分、顏面撕裂 傷約0.5 公分、顏面多處瘀挫傷、左眼結膜下出血、鼻骨骨 折之傷害;甲○○受有頭部外傷、左臉之開放性傷口、雙側 手腕疼痛及左耳撕裂傷等傷害(甲○○部分業經撤回告訴, 就乙○○及戊○○部分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另就丁○ ○部分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詎料,乙○○、戊○○見警 方巡邏車前來,為避免其傷害犯行遭警查獲,竟與另名姓名 、年級不詳之瘦瘦成年男子,另行起意,基於非法方法剝奪 甲○○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先由乙○○指示戊○○及「瘦 瘦的男子」,強行將甲○○押入丁○○駕駛之自小客車內, 戊○○及「瘦瘦的男子」便以強推方式強行將甲○○押入丁 ○○駕駛之車號W3-5006 號自小客車後座,戊○○坐在甲○ ○左方,另名瘦瘦之成年男子則坐在甲○○右方。乙○○並 直接指示丁○○,將甲○○帶至汽車旅館,丁○○見戊○○ 及「瘦瘦的男子」受乙○○指示,將甲○○押入車內,知悉 乙○○等人係為妨害自由之不法行為,竟仍加入上開人等之 妨害自由犯意聯絡,接受乙○○指示,駕車前往臺中市○○ 路○段91號「麗堤汽車旅館」,並在路上先行繞路,未直接 前往。乙○○與另名不知情之不詳姓名、年籍綽號「大胖」 成年男子則步行至汽車旅館櫃檯詢問價錢,旋步出汽車旅館 ,交付新臺幣(下同)3,000 元予在汽車旅館外等候之陳廣 佑,乙○○離去現場,丁○○駕車進入汽車旅館,將3,000 元交付櫃檯人員,並向櫃檯人員拿取202 號房鑰匙後,往汽 車旅館中庭駛去,停在汽車旅館中庭。嗣戊○○見甲○○頭
部受傷流血,恐遭旅館人員發覺,遂詢問丁○○車上有無外 套,經丁○○答稱有,即依戊○○指示,下車至自小客車後 行李箱處拿取外套1 件,從自小客車左後車窗交付戊○○, 由戊○○以外套蓋住甲○○頭部,丁○○再至自小客車駕駛 座,將車開至202 號房,由戊○○及另名瘦瘦之成年男子將 甲○○帶入房內,丁○○駕車離去。戊○○在房內,以尼龍 鞋帶2 條將甲○○雙手反綁,並與另名瘦瘦之成年男子以拖 鞋毆打甲○○(無證據證明此部分毆打行為致使甲○○受傷 ),戊○○發現甲○○之左後口袋內有現金20,000元,認可 作為歸還許秉錫之款項,乃違反甲○○之意願,強取甲○○ 放置於左後口袋之現金20,000元,以此強暴方式,妨害甲○ ○行使對該筆款項之權利。迄翌日(16日)2 時許,始釋放 甲○○,計甲○○遭剝奪行動自由約3 小時。甲○○脫困後 ,報警處理,經警在上開汽車旅館房間內扣得尼龍鞋帶2 條 ,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及己○○訴請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被告乙○○、戊○○及丁○ ○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本案偵查卷內之證據,均同意有證據 能力(見本院卷㈠42、263 頁),得採為本案之證據,迄至 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乙○○、戊○○及丁○○均未聲 明異議,有審判筆錄在卷可考,經審酌卷內各該人員陳述時 之情狀,均查無被違法取供或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情形,相關 書證亦查無違法取證或造假虛捏之情事,以之作為本案之證 據,皆屬適當,依前揭規定,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證據均得 為本案之證據。
乙、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於本院坦承其於上揭時、地,與戊○○等人 共同毆打甲○○、己○○及將甲○○押入車內等情,惟否認 有何傷害己○○犯行,辯稱:未毆打己○○云云(見本院卷 265 頁);被告戊○○於本院坦承其於上揭時、地,毆打甲 ○○、己○○及將甲○○押入車內等情,惟否認有何強制犯
行,辯稱:未搜甲○○身體,也沒有拿2 萬元云云(見本院 卷41、42、265 頁);被告丁○○於本院坦承其於上揭時、 地,駕車載甲○○至汽車旅館等情不諱,惟否認有何妨害自 由犯行,辯稱:乙○○把人推到我車上,並叫我開車云云( 見本院卷41頁)。惟查:
㈠許秉錫、乙○○、戊○○、「阿生」、「闊嘴」及瘦瘦的成 年男子共同傷害甲○○及己○○部分:
⒈許秉錫、乙○○、戊○○、「阿生」、「闊嘴」及瘦瘦的成 年男子間有傷害甲○○及己○○之犯意聯絡:
⑴被告戊○○先於①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96年9 月15日14 時許,許秉錫打我的電話,…叫我幫忙討債。當天19時許, 許秉錫打電話確認我在向上路的大都會網咖,他就說等一下 會找人來載我,那個人到時打我的手機,我就坐他的車,… 他載我到「嘉年華KTV 」門口等語(見核交卷14頁完);復 於②被告戊○○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我單獨搭計程車去漢 口路,到那邊找人認人等語(見偵卷26頁);再於③本院辯 稱:我是1 個人從網咖坐車到「嘉年華KTV 」,是許秉錫叫 朋友打電話給我要我過去等語(見本院卷219 頁);末於④ 本院以證人地位證稱:我和1 個瘦瘦的男子過去和己○○說 錢如何處理,我看他們皮皮的,所以我和甲○○他們互毆。 …我在網咖認識一些大我1 、2 歲的男子,我就約2 個人, 1 個綽號叫「闊嘴」,另1 個叫「阿生」的男子一起到「嘉 年華KTV 」,他們知道我找他們到「嘉年華KTV 」是要處理 債務的事情,他們是坐另外1 台車到KTV ,在KTV 前面他們 有打甲○○,也有推甲○○上車,然後他們就離開。…我不 知道瘦瘦的人是誰叫來的等語(見本院卷245 、246 頁)。 ⑵被告乙○○先於①警詢供稱:許秉錫委託我向甲○○索討 140 萬元債務。…我上網找之前認識的女網友在網路聊天室 上找甲○○,於96年9 月15日21時許,該女網友通知我已與 甲○○聯繫上,並約甲○○在漢口路「嘉年華KTV 」唱歌, 我立即通知許秉錫說人找到,但要他派人支援我要債,許秉 錫當時在大陸,就委託一名綽號「黑董(即戊○○)」,雙 方約在漢口路「嘉年華KTV 」前見面,我即請陳廣佑開車帶 往前往等語(見警卷4 至6 頁);復於②本院以證人地位證 稱:不是我安排網友約甲○○見面,但是我提議的,…是許 秉錫安排將甲○○騙出來。…許秉錫只告訴我他已經有叫人 過去了,要我過去認人。…(問:提示警卷第86頁,96年9 月15日20時30分許你為什麼會撥打戊○○0000-000000 的電 話?)是許秉錫告訴我要我幫忙打電話給他朋友,他朋友也 要去。…戊○○的電話是許秉錫前一天就告訴我的,…許秉
錫說以後如果有什麼事情可以找戊○○。(問:是什麼事情 可以找戊○○?)…要出去喬事情比較有氣勢。(問:96年 9 月15日晚上8 時30分打電話給戊○○要做什麼?)叫戊○ ○去「嘉年華KTV 」處理事情。(問:是不是去處理甲○○ 的事情?)應該是等語甚詳(見本院卷216 、239 頁),並 有附表二至四所示通聯紀錄在卷可稽。
⑶如此觀之,被告乙○○及黃洲國就渠等如何與案外人許秉錫 聯絡,及如何誘使證人甲○○外出一節,所述主要事實大致 相符,亦即案外人許秉錫為迫使證人甲○○與其解決債務問 題,委託被告乙○○及戊○○負責討債,並於96年9 月14日 將被告戊○○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告知被告乙○○,復由被告 乙○○負責利用女網友上網方式,將證人甲○○引誘外出。 嗣於96年9 月15日20時30分前某時許,被告乙○○確定女網 友已與證人甲○○約在「嘉年華KTV 」後,被告乙○○遂於 同日20時30分39秒(詳附表二編號04號、附表六編號01號之 通聯紀錄),撥打電話通知被告戊○○,被告戊○○則約「 阿生」、「闊嘴」共同至「嘉年華KTV 」外等候證人甲○○ 等情,應可認定。此外,被告乙○○及戊○○均受案外人許 秉錫委託向證人甲○○催討債務,且證人甲○○避不見面, 而必須由被告乙○○以女網友引誘方式,始得將證人甲○○ 引誘外出;又被告乙○○於確定將證人甲○○引誘外出後, 旋通知被告戊○○,且被告戊○○亦邀集多人,顯見,渠等 亟欲利用計誘證人甲○○外出之機會,解決金錢糾紛。再者 ,在被告乙○○尚未將證人甲○○引誘外出前,案外人許秉 錫便已於前一天告知「要處理事情,可以找戊○○,出去喬 事情較有氣勢」,益證,被告乙○○、戊○○及案外人許秉 錫於96年9 月15日將證人甲○○引誘外出前,便已商議以不 法方式,迫使證人甲○○解決金錢糾紛,當然包括於必要時 使用暴力毆打之方式,否則自無必要邀集多人,壯大聲勢。 此外,被告戊○○從網咖店出發前往「嘉年華KTV 」前,已 與被告乙○○及案外人許秉錫間有傷害之犯意聯絡,竟仍邀 集「闊嘴」及「阿生」共同前往,而「闊嘴」及「阿生」亦 答應前往,並於參與下手毆打證人甲○○及己○○(詳後述 );另在現場之「瘦瘦的男子」(不知由何人邀集前往), 亦下手毆打證人甲○○及己○○(詳後述),益證,「闊嘴 」、「阿生」及「瘦瘦男子」與被告乙○○、戊○○及案外 人許秉錫間,就傷害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至於 被告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辯稱:許秉錫委託我們去討 債,叫我們見機行事,沒特別叫我們傷害及妨害自由云云( 核交卷16頁)。被告乙○○於警詢辯稱:(問:你與「黑董
」等人到場等候「石頭」時,有無商議如何索討債務?)沒 有商議云云(見警卷6 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⑷另被告戊○○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所述關於「獨自乘 坐計程車至嘉年華KTV 」部分,與其於警詢供稱:「乘坐他 人車輛前往」部分不符。然此應係被告戊○○為掩飾「闊嘴 」及「阿生」亦有參與傷害犯行之辯詞,此部分供述與事實 不符,自非可採。另被告乙○○於本院以證人地位證稱:「 不是我安排網友與甲○○見面」部分,與其於警詢所述:「 我上網找之前認識的女網友在網路聊天室上找甲○○」部分 不符。然被告乙○○與戊○○均受人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案外 人許秉錫委託,而向證人甲○○推討債務。起因固然係由案 外人許秉錫而起,但在臺灣地區實際執行催討計畫的人,卻 是被告乙○○。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刻意陳述「女網友 非其安排」一節,顯然係為掩飾其立於主導地位之說詞,亦 非可採。
⒉許秉錫、乙○○、戊○○、「阿生」、「闊嘴」及瘦瘦的成 年男子間有傷害甲○○及己○○之行為分擔:
⑴被告戊○○先於①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我們的人是在全 家便利商店前面聚集,對方是把車子停在嘉年華門口。我們 這邊有一個瘦瘦矮矮的人去和甲○○談,甲○○在車上不下 車,…我就過去了,我向甲○○說請他下車談,他說我不是 事主,為何要和我談,我就說許秉錫等一下就來,甲○○還 是不理我,而且口氣不好,我就一拳打進去,甲○○就下車 和我打架等語(見核交卷14頁);復於②檢察官訊問時供稱 :甲○○態度不好,存心不還錢,旁邊有人,許秉錫叫過去 的人剛好過來,我們就跟甲○○打架,…對方還有己○○被 打等語(見偵卷26頁);再於③本院供稱:我用拳頭打甲○ ○的臉部、頭部、腹部。我帶去的2 位友人「闊嘴」及「阿 生」也有打甲○○,還有坐在丁○○車上的瘦瘦男子也有打 甲○○。我可能有打到己○○等語(見本院卷264 頁)。 ⑵被告乙○○先於①警詢供稱:當日23時許,我發現甲○○駕 駛一部現代休旅車與2 名男子下車等候該女網友,我及與戊 ○○及戊○○所帶的4 至5 名小弟一擁而上,雙方發生鬥毆 。…我有動手毆打甲○○及【另一名男子】等語(見警卷4 、7 頁);復於②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戊○○先去問甲○○ ,他們就打架,我看到也過去一起打,【對方有2 人被打】 ,我們這邊有3 、4 個人等語(見偵卷26頁);再於③本院 以證人地位證稱:我下車後,…看到甲○○時,甲○○已經 下車站在車頭前面,戊○○就問我說:是不是這個人?我就 回答說是,然後約有3 、4 個人包括我就開始打甲○○等語
(見本院卷216 頁)。
⑶證人甲○○先於①警詢供稱:96年9 月15日23時許,我與朋 友、女網友在「嘉年華KTV 」見面,約過5 分鐘後,就發現 乙○○夥同幾名男子朝我走過來等語(見警卷29頁);復於 ②檢察官訊問時證稱:車上3 人都被強拉下車,有我、己○ ○及李仕程,…有3 、4 個人拉我,…拉我下來後先打我, …我還沒被拉上車前,【看到己○○被打】等語(見偵卷34 、35頁);再於③本院證稱:96年9 月15日己○○載我到KY V ,他說他有約網友在KTV …,車上有我、己○○、及己○ ○的同學共3 人,到現場後,車子停在「嘉年華KTV 」對面 的大馬路邊,我們在車上等,當時約23點至24點間,突然間 車子旁邊出現很多人,…我在「嘉年華KTV 」前被打,戊○ ○及乙○○都有打我,…在「嘉年華KTV 」前,頭部就被打 受傷等語(見本院卷233 、234 、236頁)。 ⑷被害人己○○先於①警詢供稱:96年9 月15日23時許,我與 甲○○在「嘉年華KTV 」對面,乙○○夥同幾名男子朝我們 這裡走來,當時我們坐在我所有之自小客車駕駛座上,乙○ ○就與其他男子開車門,將我車子熄火後,就於該處毆打我 與甲○○等語(見警卷52頁);復於②檢察官訊問時證稱: 乙○○他們3 、4 輛車子就過來,把我們的車門打開,把我 們拉出來,要帶去他們車上,我們就趕快跑,我朋友被抓住 了,我就邊跑邊被打。…【乙○○那時有動手打我】等語( 見偵卷36頁),並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 榮民總醫院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 紙在卷 (見警卷35、54頁)。
⑸如此觀之,被告乙○○、黃洲國就如何毆打甲○○及己○○ 一節,所述主要事實大致相符,亦即被告乙○○等人先聚集 在「嘉年華KTV 」旁之全家便利商店,等候證人甲○○等人 到來;證人甲○○、己○○及「李仕程」抵達「嘉年華KTV 」對面後,被告乙○○、戊○○、「闊嘴」、「阿生」及「 瘦瘦的男子」便走至證人甲○○乘坐之汽車旁,要求證人甲 ○○下車,遭證人甲○○拒絕後,被告乙○○、戊○○、「 闊嘴」、「阿生」及「瘦瘦的男子」便自行開啟車門,將證 人甲○○及己○○拉出車外毆打,致使證人己○○受有唇部 多處撕裂傷共約2 公分、顏面撕裂傷約0.5 公分、顏面多處 瘀挫傷、左眼結膜下出血、鼻骨骨折之傷害;證人甲○○受 有頭部外傷、左臉之開放性傷口、雙側手腕疼痛及左耳撕裂 傷等傷害之事實,應可認定。此外,證人己○○明確證稱其 遭被告乙○○毆打;證人甲○○亦明確證稱看見證人己○○ 被打。被告乙○○亦於警詢坦承其有動手毆打甲○○及「另
一名男子」等語;被告戊○○於本院以證人地位證稱:我可 能打到己○○等語甚詳。綜上,被告乙○○及戊○○確於「 嘉年華KTV 」前毆打證人己○○之事實,至為明確。被告戊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辯稱:我沒有打甲○○以外的人云 云(見核交卷16頁):被告乙○○於本院辯稱:在嘉年華KT V 前,我用拳頭打甲○○腹部一下,沒有毆打己○○云云( 見本院卷264頁),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㈡許秉錫、乙○○、丁○○、戊○○及「瘦瘦的男子」對甲○ ○妨害自由部分:
⒈證人甲○○係遭被告戊○○及「瘦瘦的男子」強押上被告丁 ○○所駕駛之自小客車:
⑴被告戊○○先於①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打完後,我就叫甲○ ○上車,有4 人上車,我、甲○○、丁○○還有一個我不認 識的人,因為當時很亂,所以就上丁○○那輛車等語(見偵 卷27頁);復於②本院證稱:我和那位瘦瘦的男子推甲○○ 進入車內,進入車內後甲○○坐在後座中間,我與瘦瘦的男 子坐在後座兩邊。…(問:你如何知道要將甲○○推入丁○ ○駕駛的W3-5006 號自小客車內?)我到現場時早就知道丁 ○○他們在那裡,至於要推到丁○○的車內是許秉錫告訴我 的前面的前面有1 台車,也是我們的車,…瘦瘦的人也說丁 ○○的車也是我們的車,把甲○○推入這台車等語(見本院 卷245 、246 頁)。
⑵被告乙○○先於①警詢供稱:甲○○被戊○○及另名小弟押 上陳廣佑所駕駛的自小客車等語(見警卷4 頁);復於②檢 察官訊問時供稱:戊○○、甲○○跟另一個我不認識的人就 上陳廣佑的車等語(見偵卷26頁);再於③本院以證人地位 證稱:戊○○與另外1 個人就叫甲○○上車,甲○○掙扎不 願意上車,旁邊有人打甲○○,喝令甲○○上車,甲○○才 屈服上車,走到丁○○開的車子。…坐在丁○○車子後座瘦 瘦的人也有喝令甲○○上車等語(本院卷216 、238 頁)。 ⑶被告陳廣佑先於①警詢供稱:乙○○叫他2 名朋友,將甲○ ○以強暴脅迫方式押入我駕駛W3-5006 號自小客車後座等語 (見警卷11頁);復於②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戊○○還有一 個壯壯的男子就把他們打的其中一個人推到我車上,戊○○ 還有另一個我不認識的人也坐後座,把被推上車的那個人夾 在中間等語(見偵卷25頁);再於③本院以證人地位證稱: 他們叫甲○○到我車上,我就問為何突然將人帶到我車上, 乙○○說有重要事情要處理,我事情還沒有問清楚的時候, 後面就有警察,因為我知道他們這樣子是違法的。(問:為 何後面有警察,車子就要開走?)戊○○叫我趕快把車子開
走,…(問:你如何判斷乙○○及戊○○對甲○○做的事情 是違法的?)我看到甲○○不願意上車,戊○○叫甲○○上 車,我沒有看到戊○○有沒有動手,我看到甲○○在掙脫, 說著我不要,我不要。(問:不要什麼?)不要上車等語( 見本院卷242 頁)。
⑷證人甲○○先於①警詢供稱:【乙○○喝令】其中2 名不詳 之男子強行將我押上車後,…車內連同我共有4 人,是一位 綽號「阿佑(即陳廣佑)」駕駛,我乘坐於後座中間位置, 左右兩邊各坐1 位男子架著我等語(見警卷29、30頁);復 於②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拉上車後我坐後座中間,我兩邊都 有坐人,我是被強拉上車,…戊○○勒住我脖子,把我押上 車等語(見偵卷34、35頁);再於③本院證稱:戊○○把我 推入車子後座,我坐在中間,當時是丁○○開車,戊○○坐 在我旁邊,另外後座還有一個我不認識瘦瘦的人。…警詢中 說是乙○○喝令其中2 名男子將我押上車的,是實在。乙○ ○說:「快點把他抓上車(台語)」等語(見本願卷233 、 234 頁)。
⑸被害人己○○於警詢供稱:(問:甲○○如何遭乙○○等人 強押離開現場?)【乙○○喝令】其中幾名不詳男子,將甲 ○○押上自小客車,將甲○○強行載離現場。…我聽到乙○ ○在現場指揮,並喝令他人先將甲○○押走等語(見警卷52 頁)。
⑹如此觀之,證人甲○○、己○○,及被告乙○○、黃洲國、 丁○○就證人甲○○及己○○如何遭強押至被告丁○○駕駛 之自小客車後座一節,前後所述主要事實大致相符,亦即被 告乙○○、戊○○、「闊嘴」、「阿生」及「瘦瘦的男子」 於毆打證人甲○○及己○○後,因見後方有警方巡邏車前來 (此部分見後述),為避免警方發覺傷害犯行,遂依被告乙 ○○指示,由被告戊○○及「瘦瘦的男子」強押至被告丁○ ○所駕駛之W3-5006 號自小客車後座,由戊○○及「瘦瘦的 男子」分坐證人甲○○之左右兩旁,旋由被告丁○○駕車離 去等情,堪以認定。而被告戊○○及「瘦瘦的男子」與證人 甲○○同坐後座,且分坐兩旁,益證被告戊○○及「瘦瘦的 男子」有防止證人甲○○中途逃脫之行為,渠等對證人甲○ ○之妨害自由犯行,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⑺至於被告乙○○先於①檢察官訊問時辯稱:打完後旁邊的人 叫甲○○上車云云(見警卷4 頁);復於②本院以證人地位 證稱:我沒有叫人押甲○○進車,是旁邊的人喊的。…是旁 邊的人喝令甲○○上車云云(見本院卷217 頁)。然證人己 ○○及甲○○均明確證稱係由被告乙○○喝令,被告戊○○
及「瘦瘦的男子」,始將證人甲○○押入車內。而被告乙○ ○空言否認,顯然係為掩飾自身之主導地位,實不可採。 ⑻另被告陳廣佑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不知道人是如何被推上 車云云(見偵卷25頁)。然被告丁○○此部分所述,與其於 本院以證人地位所證「戊○○叫甲○○上車,…我看到甲○ ○在掙脫」部分不符。而參酌被告丁○○於被告乙○○等人 毆打證人甲○○之際,均全程在車上,而未下車。嗣因附近 有警方巡邏車經過,被告戊○○始開啟車門,將證人甲○○ 押入車內。而被告丁○○坐在自小客車駕駛座上,車門突然 遭開啟,必當會注意來者何人及何事。然依現存證據,固然 無法認定被告丁○○就傷害犯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詳後述),但被告戊○○開啟車門,將證人甲○○押上車 時,被告丁○○已見被告戊○○及「瘦瘦的男子」,以非法 方法,將證人甲○○強押入車,竟未加阻止,反而接受被告 乙○○指示駕車離去現場,足見被告丁○○於斯時已加入被 告乙○○等人之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甚明。是被告丁○○於 檢察官訊問時所述,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證人甲○○遭強押入被告丁○○駕駛之自小客車內後,被告 乙○○即指示被告丁○○將車開往汽車旅館:
⑴被告戊○○先於①檢察官訊問時供稱:上車後,本來要去藥 局,甲○○說不用,我就說去飯店講,甲○○也說好等語( 見偵卷27頁);復於②本院證稱:我叫丁○○開走的,並告 訴丁○○先繞兩圈,看臨檢的警察有沒有追過來,丁○○就 照我說的話做,警察沒有追過來,我就問丁○○附近有沒有 休息類似汽車旅館的地方,丁○○說他找找看,後來繞進綏 遠路「麗堤汽車旅館」,那時候我身上只有1 、200 元,我 打電話給許秉錫,許秉錫告訴我打電話給乙○○,叫乙○○ 先付錢,我就打乙○○的電話叫他先拿3 、4,000 元過來, …我就告訴丁○○說你向乙○○先拿一些錢,要去汽車旅館 ,並叫丁○○把錢繳一繳等語(見本院卷245 頁)。 ⑵被告乙○○先於①警詢供稱:我叫陳廣佑將人帶至綏遠路「 麗堤汽車旅館」等候,將人交與戊○○處理。…我先進入「 麗堤汽車旅館」詢問房價後,就交3,000 元給陳廣佑給付住 宿費等語(見警卷4 頁);復於②檢察官訊問時供稱:陳廣 佑打電話問我人在哪裡,問我人如何處理,我說我不知道, 丁○○說後座的人提議去汽車旅館,我就打電話問許秉錫, 許秉錫說好,到之後陳廣佑說他沒錢,要我過去付錢,我就 到旅館那邊拿3,000 元給陳廣佑等語(見偵卷26頁);再於 ③本院以證人地位證稱:丁○○打電話給我問我你把人丟在 我車上,人要怎麼處理,我告訴丁○○說我打電話問看看,
…許秉錫打電話給我,告訴我把人帶去汽車旅館,但未指定 何家,然後丁○○又打電話給我,我告訴丁○○把人載去你 經營的洗車廠對面的「麗堤汽車旅館」,…丁○○說他身上 沒有錢,叫我過去付錢,…我拿3,000 元給丁○○後,就告 訴丁○○可以離開。…(問:提示偵查卷第26頁,你在偵查 中說是丁○○打電話告訴你說後座的人提議去汽車旅館,你 就打電話問許秉錫,許秉錫說好,為何與你今日所述不同? )【今天講的才正確。…甲○○進車後,…我當場就叫丁○ ○將人帶到汽車旅館】等語(見本院卷216 至218 頁)。 ⑶被告陳廣佑先於①警詢供稱:乙○○叫我將車開到臺中市○ ○路○段91號麗緹汽車旅館。(問:警方調閱麗緹汽車旅館 監視錄影畫面,…發現乙○○與綽號「大胖」之男子進入該 櫃檯詢問價錢之畫面,當時你在哪裡,當時作何事?)當時 我開該車在汽車旅館外面,與戊○○控制甲○○。(問:… 是否是你開車拿錢至櫃檯拿房間鑰匙?)是的。乙○○與「 大胖」進入櫃檯詢問價錢後,乙○○到外面拿3,000 元給我 付房租等語(見警卷11、15頁);復於②檢察官訊問時供稱 :上車後,戊○○就叫我先開走,就在路上四處繞,我們打 電話問乙○○要把人載到哪邊,後來載到我洗車場對面的汽 車旅館,載到那邊後,乙○○在門口等我,他拿3,000 元給 我叫我幫他開一間房間,我說:「這裡有攝影機,你們要做 什麼」,他說要講事情,我就去開房間等語(見偵卷25頁) ;再於③本院以證人地位證稱:(問:你在車上有無告訴甲 ○○要他還錢?)沒有。(問:你怎麼會去「麗堤汽車旅館 」?)我打電話給乙○○,因為人在我車上我不知道怎麼辦 ,乙○○要我開到「麗堤汽車旅館」去。…後來是我打電話 給乙○○,乙○○說等一下會告訴我,後來乙○○就打電話 給我說他朋友說載他去汽車旅館等語(見本院卷243 、244 頁)。
⑷證人甲○○先於①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丁○○有問我錢何時 還等語(見偵卷35頁);復於②本院證稱:丁○○有說話, 問我何時要還錢等語(見本院卷234 頁),並有監視錄影帶 1 捲扣案可資佐證。而扣案之監視錄影帶經本院依職權勘驗 ,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內容如附表一所示,並有監視錄影畫 面翻拍照片16張及勘查現場現片圖8 張在卷(見警卷19至26 、33、34頁)。
⑸如此觀之,被告乙○○、戊○○及丁○○就彼此間如何聯繫 前往汽車旅館一節,前後所述略有不同。但被告乙○○於本 院審理時,以證人地位證稱:【今天講的才正確。…甲○○ 進車後,…我當場就叫丁○○將人帶到汽車旅館】等語(見
本院卷218 頁);復參酌被告乙○○於本案中,係立於主導 地位,喝令被告戊○○及「瘦瘦的男子」將證人甲○○強押 入車上,已如前述。是被告乙○○於證人甲○○遭強押入車 內後,再基於主導地位,指示被告丁○○直接帶到汽車旅館 ,亦與常情相符。此外,依附表二、四之通聯記錄,被告乙 ○○與丁○○於當日23時許後,仍有多次通話紀錄,益證被 告乙○○與丁○○對於如何前往汽車旅館及前往何家汽車旅 館,彼此間有多次對話,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⑹至於被告陳廣佑於警詢供稱:因為他們長的很像黑道兄弟, 我很怕他們也會對我不利,被迫才依照他們指示作。…後座 2 名男子我不認識云云(見警卷16頁);復於檢察官訊問時 供稱:不知道他們在後座講什麼事情云云(見偵卷25頁)。 然根據附表四編號01、附表六編號02號所示通聯紀錄,被告 丁○○與戊○○於證人甲○○遭毆打前,便已於當日21時15 分4 秒許,有過行動電話通話。況且,被告戊○○於毆打證 人甲○○、己○○前,及強押證人甲○○上車前,便已經由 案外人許秉錫及「瘦瘦的男子」告知,被告丁○○所駕駛的 車輛,「也是我們的車」(詳見前述理由㈡⒈⑴②部分)。 是被告丁○○並非不認識被告戊○○,自無所謂被迫才將證 人甲○○載往汽車旅館之情形。是其上開所辯,均屬卸責之 詞,不足採信。
⒊被告丁○○下車拿取外套,讓被告戊○○為證人甲○○蓋住 頭部後,始由被告丁○○駕車進入汽車旅館202號房: ⑴被告戊○○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要進去(汽車旅館)時, 我跟甲○○說「石頭,你的臉都是血,用布蓋著」,甲○○ 說「好」,丁○○就拿外套給我,去飯店有3 人,…乙○○ 、丁○○沒有上去,只有我跟另外一個人帶甲○○進去等語 (見偵卷27頁);復於②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車子開到 麗堤汽車旅館,在車上用外套套住甲○○的頭,因為他頭上 流血,我們怕別人看到去報案等語(見核交卷15頁);再於 ③本院證稱:問(丁○○)車上有沒有外套,因為…甲○○ 有流血…,要拿外套蓋住頭,進到汽車旅館後,我就叫丁○ ○先離開等語(見本院卷246 頁)。
⑵被告陳廣佑先於①警詢供稱:(問:…是否你開車進入房間 車庫前,並開後車箱,拿1 件黑色外套,…套住甲○○頭部 ?)是的。(問:何人叫你至後車廂拿外套,控制套住被害 人頭部?)是控制甲○○的那2 人,…問我車內有外套否? 我就至後車廂找剛好有,所以就交給他們等語(見警卷15、 16頁);復於②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戊○○叫我拿外套給他 ,我不知道他要做什麼,我就下去後車廂拿外套,我從駕駛
座後面遞給他,電動門就開了,我開進去,等電捲門放下來 ,戊○○跟另一個人上樓,乙○○在旅館外面,我就離開等 語(見偵卷25頁);再於③於本院以證人地位證稱:戊○○ 問我車子上有沒有外套,我回答說有,戊○○要我把外套拿 給他,…我把外套拿給戊○○,然後我就在那邊等待鐵門打 開,我把車子開進去停好後,鐵門關下來,然後鐵門再打開 ,我就離開等語(見本院卷243 頁)。
⑶證人甲○○於本院證稱:進入到汽車旅館裡面時才有人拿夾 克蓋住我,我只知道有衣服蓋住我的頭等語(見本院卷233 頁),並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6張及勘查現場現片圖8 張在卷可稽(見警卷19至26、33、34頁),復有監視錄影帶 1 捲扣案可資佐證。而扣案之監視錄影帶經本院依職權勘驗 ,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內容如附表一所示。
⑷如此觀之,證人甲○○及被告丁○○、戊○○就如何進去汽 車旅館一節,前後所述一致,並與客觀之監視錄影帶及翻拍 畫面相符。是被告丁○○駕駛上開自小客車進入汽車旅館中 庭後,依被告戊○○指示停車,至後車箱拿取外套後,交給 被告戊○○用以套住證人甲○○頭部之事實,應可認定。 ⒋被告乙○○及戊○○所妨害自由犯行,係為避免渠等傷害犯 行遭警查獲,而臨時起意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