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185號
TYDV,98,除,185,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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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珍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2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7年11月15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2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3 月16日屆滿(期間之末日為星 期日,故於上開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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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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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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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永惠物流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南桃園分行│97年8月31日 │25,410元 │EH0二五一五一│ │
│ │司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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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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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珍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