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86號
TYDV,98,重訴,86,2009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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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3 月23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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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