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15號
TYDV,98,重訴,115,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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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原   告 丙○○
      甲○○
      乙○○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庚○○原名蘇光濬
            13號
      丁○○原名林秋桂
            號3樓
           上二人送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曾聲請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7
     46,098元,應繳裁判費212,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11,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並請將繕本逕送對造(並請保留對
     造收受回執,於庭期日提出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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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