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 告 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68,094 元,應繳裁
判費69,0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68,513元。(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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