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留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327號
TYDV,98,訴,327,2009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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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27號
原   告 賴國雄即登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被   告 笙泰營造有限公司
            1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依 兩造所簽立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7條,兩造係合意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其管轄法院,而合意管轄屬訴訟上之契約行為 ,原告自應依兩造為此合意之表示,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 依上所述,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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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笙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