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84號
TYDV,98,補,84,200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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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今再提出民事鑑界歸還被不法侵佔 登記之土地與原地主陳血事」云云;本院綜觀原告所具民事 告訴狀及所附證據資料僅列「事由」、「說明」而為陳述, 並無明確請求範圍,所指歸還不法利益為何不明(如欲請求 賠償數額為何即何被告應賠償、給付新台幣若干元?或由何 被告應返還何筆土地,範圍為何等等),本院無從審理,被 告亦無法答辯,與上揭規定有所未符,上開缺漏尚非不得補 正,爰定期間命補正之,逾期未補,駁回其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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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