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78號
TYDV,98,補,78,2009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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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被   告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15,370 元(以原告起訴當日
即民國98年3 月4 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5.105計算原
告請求之美金225,477 元,即225477x35.105=0000000) ,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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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