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06號
TYDV,98,補,106,200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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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旭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98,363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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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