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旭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98,363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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