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晉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裁全字 第376 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物,並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674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並 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爰聲請返還提存物。二、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同法第104 條之規定,得聲請 裁定返還提存物之法院,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本件聲請人 係遵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裁全字第376 號民事裁定而向 本院提存所辦理假扣押擔保提存,有前揭提存書影本附卷可 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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