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項下「必要支出」欄位內膳
食費新台幣(下同)5,000 之各項細目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二、釋明每月支出受扶養人劉林鳳春扶養費3,000 元之必要性,
並陳報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三、陳報聲請人98年2、3月之薪資明細。
四、陳報於桃園縣租屋之原因為何?自何時起租?並提出最早於
桃園縣租屋之租約,又上班之交通方式為何?通勤單趟所須
時間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