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91年度,1171號
TPSV,91,台上,1171,200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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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一號
  上 訴 人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鍾潛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吳
  被 上訴 人 永麒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王惠暖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七五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與訴外人玉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峻公司或業主)簽訂「東方大鎮水電工程合約書」,承攬該公司在台東縣台東市興建「東方大鎮」A、B、C、D、E五區之水、電、消防工程後,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間將其中B、D、E三區之水電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交由伊承攬施作,簽訂「支援榮福股份有限公司水電工程承諾書」(下稱支援承諾書)及工程合約(下稱系爭工程合約),就工程內容之項目、數量及單價為詳細之約定,且約定「詳細價目單附後,如有變更或增減,按照實際驗收數量結算」。伊於施工中陸續發現實際應作之工程項目及數量與契約所約定者不符,即向上訴人反應,上訴人要求伊先行施工,俟完工估驗時再按實際所作工程數量增減工程款。伊承攬之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並由上訴人及業主驗收,伊所增加施作之工程項目及數量,依系爭工程合約所定價格計算之工程款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九十一萬五千零六十六元,詎上訴人竟拒絕給付等情,爰依支援承諾書及系爭工程合約之約定,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伊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給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伊未曾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工程合約,不可能以之取代支援承諾書之約定。被上訴人承作系爭工程之付款方式,依支援承諾書第四條約定,即應依伊與玉峻公司所訂立之承攬契約之付款辦法辦理。況系爭工程無論依支援承諾書或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系爭工程合約,皆屬「總價契約」,依總價契約之特性及兩造就系爭工程範圍之約定內容觀之,被上訴人就系爭工程之施作範圍,應以工程圖說為準,而不得以工程估價單所列之數量與工程圖說不符,即要求伊就超過工程估價單數量之部分另行給付工程款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判如其聲明,無非以:查上訴人於八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與玉峻公司簽訂前揭「東方大鎮水電工程合約書」後,由被上訴人於同月二十二日出具支援承諾書,支援上訴人承作玉峻公司之系爭工程,該工程被上訴人已施作完成,並經上訴人及玉峻公司驗收完竣,其中實際施作之工程項目數量超出工程估價單之部分詳如原審卷所附「上證三」工程追加明細表所示等情,有東方大鎮水電工程合約書、支援承諾書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系爭工程合約上所蓋上訴人公司之印文為真正,為其所自認,上訴人抗辯係張良滿所盜蓋,既為被



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又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採信。堪認兩造為增補支援承諾書之不足,始另行簽訂系爭工程合約。經核支援承諾書第四條付款辦法雖記載:「依貴公司(即上訴人)與業主(即玉峻公司)所訂立之承攬契約之付款辦法辦理」,惟系爭工程合約第四條載明:「如有變更或增減,按照實際驗收數量結算」,二者約定互異,顯見兩造於訂立支援承諾書後已有合意變更,而於系爭工程合約第四條另為約定,上開支援承諾書第四條之約定即無再適用之餘地。是觀之系爭工程合約第四條「詳細價目單後附,如有變更或增減,按照實際驗收數量結算」之約定,迥異於一般總價承攬契約條款之約定,係就列有價目單者,一律依實際驗收數量結算工程款。再參酌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工程合約內關於消防電磁閥控制管線D區、雙層停車位控制盤D區、NFB3NEB3P15○AEE區、庭園燈E區、控制盤開關箱E區、發電機15○WD區、發電機3○○KWE區等項,乃上訴人指示伊不必施作,伊遂未施作,俟結算估驗時,上訴人將上述減作項目之款項二百四十九萬九千九百十八元予以扣除云云,有減作工程項目表可稽(見外放證物上證八),而上訴人對此減作工程之項目及數量金額並不爭執等情,應認系爭工程合約非屬總價承攬。況上訴人在第一審陳稱:「被告公司(即上訴人)給付原告公司(即被上訴人)工程款之方式,亦按前揭工程合約第十八條及支援承諾書第四點(條)之約定,依業主按實估驗之方式辦理」等語,亦見上訴人在第一審已自認系爭工程係採按實際估驗方式計價,其事後改稱系爭工程係採總價承攬方式計付工程款云云,尚難採信。被上訴人本於該計價方式,於施工發覺系爭工程之工程圖說所載施工數量與工程估價單所載者不符,向上訴人公司水電部副理張良滿反應請求處理後,既由張良滿指示被上訴人追加施作,增加之工程款允諾日後結算補給被上訴人為證人張良滿所證實,則上訴人即已同意並指示被上訴人施作追加部分之工程。從而,被上訴人依系爭工程合約第四條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追加部分之工程款一百九十一萬五千零六十六元本息,自屬有理,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查被上訴人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出具支援承諾書承作系爭工程,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依該支援承諾書第四條記載:「付款辦法:依貴公司(即上訴人)與業主(即玉峻公司)所訂立之承攬契約之付款辦法辦理,即依本公司(即被上訴人)施工完成之數量(進場材料),經業主檢驗合格計價結算通知貴公司開具發票為依據,除由貴公司留存管理費用七‧五%外,該工程款自撥入貴公司帳戶後五日內由本公司開具發票向貴公司請款」(見第一審卷一○一頁、外放證物上證一、上證四、被上證一)。及證人即前上訴人水電部副理張良滿證稱:伊於八十五年五月六日到上訴人公司任職,當時系爭工程已進行三分之二,被上訴人之總經理說支援承諾書太簡單,要求伊重新訂立合約,被上訴人所作工程數量與明細表(似係工程估價單之誤)確有差異,伊答應要向業主爭取工程款,但未說一定給付,伊向業主爭取追加部分工程款,業主不同意,伊也通知被上訴人業主不同意付款云云(見原審卷七五頁背面、七六頁),似見上訴人於原審辯稱:系爭工程之計價方式自始至終完全依支援承諾書第四條之約定辦理計價,兩造並無以系爭工程合約取代或變更支援承諾書之意思,伊承作玉峻公司興建「東方大鎮」B、D、E三區之系爭工程總價為七千七百二十四萬零六百零七元,被上訴人承作



系爭工程之總價係以上開金額扣除七‧五%管理費用計算,即為七千一百四十四萬七千五百六十二元,正與系爭工程合約第四條所定工程總價相同,足徵該工程合約係屬總價承包契約云云,並提出工程單價分析明細表(工程預算單)為證(見原審卷一三六頁正面、一四二頁背面、一四三頁正面、一六四頁背面、二○四頁、二○五頁、二一四頁至二一八頁),尚非全然無據。倘系爭工程合約係於系爭工程完成三分之二後始訂立,當時已完工及未完工部分工程之情形如何?前上訴人水電部副理張良滿既未同意一定給付被上訴人施作超過工程估價單所載工程數量之工程款,其簽訂系爭工程合約之真意何在?原審悉未調查審認,疏未說明上訴人前開抗辯何以不足採取之理由,遽認系爭工程合約非屬總價承攬契約;張良滿就其指示被上訴人追加施作,增加之工程款允諾日後結算補給被上訴人,業經張良滿證述屬實,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即嫌率斷。其次,上訴人於事實審辯稱:依伊與玉峻公司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第十八條第八項(按係「款」之誤)約定:「乙方(即上訴人)應於每期工作完成後,結算該期實作工程成果,並提出下列文件供甲方(即玉峻公司)為付款之認定……」,可知伊與業主就系爭工程之付款方式,係採「按實估驗」之方式辦理,即業主定期就實作之項目及數量予以估驗計價,給付該期工程款。伊給付被上訴人工程款之方式,亦按上開約定及支援承諾書第四條約定,依業主「按實估驗」之方式辦理。而工程估驗款之性質,係業主為便利承包商資金之融通,在全部工程完成前,每期依照承包商實際完成之工作數量,先行給付部分工程款,其餘工程款則俟工程完工時再依工程總價結算全部工程款,是「按實估驗」與總價承攬契約之計價方式並無任何矛盾之處,工程契約亦不因此而變為實做數量工程合約云云(見第一審卷八五頁、一八二頁、原審卷五七頁、五八頁)。原審未遑推闡明晰,僅摭拾其中片段陳述,逕為:上訴人「自認」系爭工程採按實估驗方式計價,其事後改稱該工程係採總價承攬方式計付工程款,難予採信之認定,亦有可議。復查被上訴人分別於第一審及第二審提出減作工程項目表(見第一審卷六九頁、外放證物上證八),前者記載扣款項目五項、合計金額七十三萬四千六百六十八元,後者記載扣款項目七項、合計金額二百四十九萬九千九百十八元,兩者並不相符,且該表係被上訴人所製作,上訴人一再否認「上證八」證物為真正(見原審卷九七頁背面、一一三頁正面、二一二頁正面),並辯稱:被上訴人主張遭伊扣減工程款部分,依被上訴人於第一審所提出估驗計價表記載(參見第一審卷七○頁、七一頁),顯係工程缺失之保留款,而非如被上訴人所稱依伊指示未施作而遭扣減之工程款云云(見原審卷六二頁)。乃原審竟認上訴人對該「上證八」證物所載減作工程之項目及數量金額不爭執,即有認定事實核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符之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又原判決理由之據上論結已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惟其主文未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顯係漏載。案經發回,宜注意及之,附此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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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麒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