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63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本票未有到期日,請補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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