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1635號
TYDV,98,司票,1635,2009030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63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未有到期日,請補提示日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1/1頁


參考資料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