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63號聲 請 人 歐匠系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發票日(與退票理由單不符)。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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