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8年度,263號
TYDV,98,司催,263,2009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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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歐匠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發票日(與退票理由單不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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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匠系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