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8821號
TYDV,98,司促,8821,2009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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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821號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睿宇國際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睿宇國際有 限公司等住居於台北縣新莊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 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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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