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8816號
TYDV,98,司促,8816,2009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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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816號
債 權 人 甲○○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利息起算日不得在退票日之
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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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