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8395號
TYDV,98,司促,8395,2009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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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395號
債 權 人 尚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確認其法定代理人
       ,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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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