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7666號
TYDV,98,司促,7666,200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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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666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梅芳常旺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票號AJ0000000 ~AJ0000000之6 張支票退票
理由單。
       2 、附表提示日記載有誤,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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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