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63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謝榴即長江電子商務資訊社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