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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7634號
TYDV,98,司促,7634,200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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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63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謝榴長江電子商務資訊社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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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